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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复工2月的工资怎么发?
工资,周期,工资支付3月复工2月的工资怎么发?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3月复工2月的工资怎么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二月份是自己宅在家里的一个月份,如果说是绑着铁饭碗的人不愁吃喝到了,该发工资的时候,二月份的工资自然会进入账户里,如果说你是私营企业的员工,干脆就别有这种痴心妄想的心理。你想一下你们的企业,哎,到现在才生产复工。老板已经都被压得喘不过气来,自己的生产成本,自己的生产资金都是她又操心的,他也没有那个能力给你们二月份的工资,再说企业不生产就没效益,老板也不会傻到给你们开工资,自己赔本吧。所以我说如果是私营企业的员工,你就赶紧努力的付出,把你的工资钱挣回来吧,如果说手头拮据的话就向老板先借一点钱渡过难关,总之想让人家白给你钱是不会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分享一下我们公司的制度,因疫情的缘故,我们公司2月份没有上班,但是前天公司卡已到账,发了2600元,本人公司5600一个月,连云港小城市,我们是做建筑的,施工单位的,老板说等到今年年底,再把3000元补上,因为公司开支问题,停工一个月,老板也是为了公司。我觉得还行吧,至少让我们看到了,信心,好好做事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按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第二条,“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该条的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
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怎么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二是怎么理解“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一、怎么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为了方便理解,比如本次疫情某单位的停工停产期为2月3日至3月20日。
在月薪制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按自然月。停工、停产日的当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下一个月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2月3日至29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月1日起为“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
第二种理解:按非自然月,比如上月的15日至本月的14日,停工、停产到15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6日起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2月3日至15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2月16日起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第三种理解:从停工、停产日开始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2月3日至3月2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月3日起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笔者认同第三种解理。
按第三种理解停工、停产支付正常工资的时间是固定的,按第一、第二种理解因停工、停产时间的不同支付正常工资的时间是不固定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这里指的是工资支付周期,而非计薪周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里规定的月、周、日才是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与工资支付时间有关系,比如,单位的计薪周期为自然月,本月10日发放上个月自然月的工资。这里的本月10日为工资支付时间,到下个月的9日,即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发放工资的上个自然月,为计薪周期。
所以,在月薪制的情况下,从停工、停产时间开始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便于计算支付正常工资的时间,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较为公平。
同时,该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分为月、周、日三种支付周期,如果以周、日为工资支付周期,从停工、停产的第一周、第一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第二周、第二日起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回到本节开头的例子“本次疫情单位的停工停产期为2月3日至3月20日”。
那么,工资计算为:2月3日至3月2日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3月3日至20日期间,没有提供劳动的发放生活费(各地规定不一样,大多数省份规定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或80%)。
二、怎么理解“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因停工、停产劳动者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没有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要“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1、有人认为,这里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中书面约定的工资标准。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很低,很多约定为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也有没有约定具体的标准,只是约定按薪酬制度来执行,或者起初约定了一个工资,但后来工资又发生了变化。此时如果按照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可能很低。
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履行过程中发放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劳动合同在订立时双方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在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这其实是劳动合同发生了变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就无效呢?
我们认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不是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而是指实际履行中发放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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