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大家怎么看待子路受牛这件事?
孔子,子路,子贡大家怎么看待子路受牛这件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子路曾经在河里救起过一个人,这家人就送子路一头牛作为酬谢,子路还真的收下了。
天下人知道这件事以后,都纷纷嘲笑子路,说你身为夫子的亲传弟子,却也能做出这贪财的行为,没什么了不起的嘛!
孔子知道后,却夸奖子路说:你做的对,从此大家都愿意救人了。
事后,大家果然纷纷做起好事来。那些收取回报的,也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对,不收回报的,也在心中喜悦的很,因为深信自己做了一件大大的好事,甚至超过子路这种贤人。
子路通过舍弃自己的美名,而换来了大家的不恶。
【子贡赎人的故事】
战国的鲁国,当时有一条法律:任何人只要在国外赎回沦为奴隶的鲁国人,那么鲁国政府会报销一切赎人的花销。
子贡一次正好碰到一个沦为奴隶的鲁国人,他就赎他回国,但是高调宣布:不需要国家的报销,一切花费,我子贡自己扛了!
孔子知道后,痛心疾首,说:子贡你真是可恶啊!从此以后再没有人愿意救赎身为奴隶的鲁国人啦!
果然大家听说这件事以后,都不愿意再积极的救赎奴隶了,因为做好事救奴隶这件事,已经被子贡这个富二代拔高到别人没办法效仿的高度了。
子贡给社会树立了一个极高的道德标准,自以为可以换来众人的效仿,没想到正是因为他这个标准,使得原本的善事,对于一般人来说成为了无力承担的行为了。
----------
子贡拒金”与“子路受牛”两个故事,
去掉剧情,留下逻辑,其实是这样的道理。
救人拒金:高道德低回报行为。
救人受牛:低道德高回报行为。
子贡:鼓励【高道德低回报】的社会风向。
子路:鼓励【高回报低道德】的社会风向。
子贡代表精英阶级的利益
子路代表草根阶级的利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故事就是接还是不接的两种问题。
不接受馈赠,,是拾金不昧,品德高尚的表现
而接受也不能代表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因为救人是潜意识行为,被救者出于感激赠送物品也是一种善良的体现!
最后要说的是,人性是复杂的也是自私的,不能因为救人收受了礼物而谴责!就像现在社会出现了那么多的好心救人反而被讹诈的现象,每个人不会一帆风顺的过一辈子,与人向善就是与己向善。希望以后子路受牛的现象越来越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子路受牛出自《吕氏春秋·察微》。
原文: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翻译: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国库中报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端木赐)在国外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赔偿金。孔子说:”赐呀,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
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你如果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别人就不肯再赎人了。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
孔子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孔子从小事情能看到教化的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
看法:
如果单纯从道德的角度看,子贡要比子路高尚,但若要论社会影响,子路受牛更加有积极正面的引导力。子贡的的行为把本是平淡的赎人善举拔到多数人无法企及的高度,让后人望而却步。如果非要将现实的道德标准拨到普通人可望不可及的高度
尽管这是我们所希望的,但最终的结果却是适得其反,多数人没有子贡的修养与财富,他们做不了像子贡这样的义举,不如干脆什么都不做。
但是如果退而求次,适当地降低社会的道德标准,容忍进而鼓励、保护“拿人钱财”的义举,使之成为多数人可以得到精神享受与物质激励。尽管这达不到我们最终追求的理想状态,但毕竟可以感化相当多的人去做好事行善举,从而构建更为美好的社会秩序。
关于遗失物归属的问题,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一种是罗马法,一种是日耳曼法。日耳曼法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向有关机关呈报,或者应当催告失主认领,将原物交还失主并有失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如果拾得人不认领,则遗失物由国库、寺庙、拾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享。日耳曼法的规定恰当的考量了近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及利益的要求,兼顾了所有人与拾得人双方的利益。
其实我们不必忌讳什么道德滑坡的顾虑,因为我们的道德水准距离普遍的“拾金不昧”还有相当的距离,与其空洞无用的说教,不如采取更为现实的态度,既可帮助更多的遗失人找到丢掉的东西,更可鼓励、倡导出一种及时归还遗失物的社会氛围。
所以,关于物权法拾得人获得报酬的问题,立法者应该采取更为鲜明的态度,在要求所有权人、遗失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义务的同时,明确赋予拾得人得到相当于遗失物价值一定比例的报酬的权利。
在东邻日本,对拾获他人丢失物品并归还者,失主应该给予10%的酬谢。乍看之下,似乎道德沦丧,提倡拾金求报,可是仔细想想,恐怕丢失东西的人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更大吧。
上一篇:番茄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时如何避免植株中毒?中毒后如何处理?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