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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些工作必须要人做,而且至少要3个小时,但是却不算在绩效里面,你会做吗?
工作,自己的,员工如果有些工作必须要人做,而且至少要3个小时,但是却不算在绩效里面,你会做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做 大计较走不远,人生本来有得有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每个人都是从打杂开始的,绩效可以算钱,但有些工作是可以长经验的,同样的收获算收获,而且很多经验可以提高以后绩效的系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艹,这种情况的工作我都不知道干多少年了,没见过什么绩校加进来。已经麻木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是能够让自己获得成长的,完全接受,反之就要考虑考虑J。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会做,比如公司在遇到困难时,公司正常运行,经常要做,那就不想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诚邀,对待工作的态度和认知每个人的看法不一,有的人觉得没有报酬的工作不会去做,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有责任心,坚持,总会有回报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主要看做完会咋样,是体力劳动还是能提升能力的工作?
如果是前者,大家可以轮流做,如果是后者,可以抢着做。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太计较的人难有出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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