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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里投放广告收入归谁?
业主,电梯,小区小区电梯里投放广告收入归谁?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小区电梯里投放广告收入归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电梯里所有位置都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所出租的广告位创造的收入当然也该归业主共同所有。但现在由于部分业主都不怎么关心这个,基本都是由物管公司在管理和收费。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相信大多数人坐电梯都没有太在意电梯里的广告,自然也不会将电梯广告与自己的利益联系起来,更别谈其广告收入归谁了。
我也跟大多数人一样。
其实,在网上搜索或者咨询相关律师,这个问题就有大致的答案了:电梯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欠业主一笔钱,但他们不会告诉你。
很多人都会疑惑,既然电梯广告收入归业主所有,我们怎么不知道呢?那是因为还没有被立法明确,所以一直都是云里雾里的,有点你不争取他就不搭理的意思。
不过,快了。
据官方消息:物权草案将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规定:物业改变小区外墙、电梯等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所以,答案是什么?大家都应该明白了。等待……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住宅楼的电梯肯定属住宅楼的一部分,产权属住宅楼业主,电梯又是广告的载体,所以广告的收入应该属于电梯的主人,也就是小区业主们所有,物业老板及业主委员会都无权占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费属于公共收益,肯定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也有一些小区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标明了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这个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来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这部分收益就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广告收益归谁所有,相关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因为小区内广告所使用的位置是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场地,除了有合同约定分配比例外,原则上广告收益应该归小区业主所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对物业公司进行广告招商授权。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如果小区开发商聘用的前期物业公司擅自经营公区部位,其行为严格说是违法的。
业主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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