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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霸占物业,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业主,物业,开发商开发商霸占物业,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开发商霸占物业,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开发商只有在自己销售期间才有选择物业的权力,开发商销售完或撤离小区时,物业必须由业主决定物业公司。
2.小区销售未过半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过半后由业主投票决定物业费的多少?
3.小区无物业由街道办解决物业问题。
这三点写进物业法,物业就不可能这么理直气壮的欺凌业主了,物业才可能真的是为业主服务。业主委员会才可能真的较容易的成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邀请,我就我从事房地产行业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希望能给行业的发展带来一些思路。
国内很多,甚至说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都发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这种现状给开发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各都带来了很多难言的痛楚,这种现象的存在和我国物业发展的历史有很大的关联,可以说,我国的物业服务行业自出生那天开始就处于从属的地位,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把物业作为从属性服务机构而存在的,这也就使绝大多数物业服务公司有了天然的地产“味道”,这不是正常的,需要改革!针对物业服务机构从属于地产公司这种现状,我总结了七大弊端,敬请斟酌:
1 . 无法引进第三方监督机构和评价机构,严重违反社会公平,是与市场经济发展背道而驰的。
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机构的一家亲,本身就是平等竞争的市场运营机制的一种践踏,也是对物业服务过程的一种轻视,这也是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在整个产业价值链中处于被鄙视链节地位的原因。不公平机制的“合理存在”,也就使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无法提高,也就使物业服务人员的服务激情完全受到遏制,改变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物业服务企业应有的地位。
2.物业服务者处于被动地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生产和流通为主,消费中的管理从属于生产和流通。在开发商的眼里,物业服务只不过是为地产开发扫尾,必须听命于开发商的安排,物业服务者没有主动权。
3.业主的权益不能得到正常有效保障 ,业主有冤难伸,苦不堪言
物业服务者不是受业主直接委托,没有形成相互制约的合同关系。当开发商和业主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物业服务者为了维护开发商的利益而不得不损害业主的利益。
4.依赖母体供血
由于物业服务者并没有把业主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业主也不可能百分之百按时付费,服务工作难以为继。而开发商为了顺利售房,服务成本只能由开发商承担。物业服务不能完全自给,而依靠母体供血生存,这种物业服务企业天生基础管理差,母乳喂养不足,发展必然受阻!
5.代人受过责任不清
房地产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设计、施工或供料等任何一个环节问题都会影响质量。这些质量问题应该是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但业主入伙后,在使用中发现了其中的问题往往迁怒于物业服务者,使之代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受过。
6.影响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房地产开发和物业服务混在一起,各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模糊不清。物业服务在经济上不能独立,严重地影响了物业服务的发展。
有鉴于此,开发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行业的行政职能部门,都希望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这些问题。
7 . 不利于地产开发企业房屋质量的改进
由于二者(地产、物业)一家亲,地产开发实施人员不自主地产生督导监察惰性,总是以为有物业服务单位去收尾擦屁股,也就必然出现管理惰性,这对地产开发企业而言缺少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也就增大了房屋质量对业主无理伤害的可能性!房屋质量的改进优化,除了来自于相关设计建设单位外,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业主(最终使用者)的监督,更需要第三方物业服务机构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去代表业主监管!
总之,任何违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存在”都应该改变;任何忽视终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结果都是对人性的践踏;任何缺乏有效监管的企业都会变成和谐社会的毒瘤!
回答完毕!敬请拍砖。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近来几年咱们国内的物业管理确实做的不好,那么开发商为什么要成立一个物业来管理小区呢,说白了管理,其实就是来跟业主抬杠的,哈哈
我是海南李先森,咱们来聊聊物业!
前期物业由开发商指定(一般前期物业和开发商是利益共同体),收费由政府部门核准指定(其实是最高限价,可低不可高,但是物业公司一般按最高的收),要想从物业公司那儿,拿房拿钥匙必须先交物业费,业主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愤慨油然而生。
“物业公司”的说法其实是错误的,物业是指“以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不动产。物业既可指单元性的地产,也可指单元性的建筑物。”为什么叫业主,因为是物业的主人。有人说,是物业管理公司,一般领导对下属才能用“管理”这个词,难道物业公司管理“主人的物业”,物业公司到底叫什么,确切的说,应该叫“物业服务公司”,仅仅是服务性行业中的一个企业。不过还是约定俗成的叫物业公司比较顺口些吧。
着急拿了房子的,可能马上要结婚,要装修房子,好吧,先去物业交“装修押金”吧,可能还有一些搭车收费的项目。我不住、不装修总行了吧!还真的不行,不住不装修还是要交70%的物业费。咱们看看无论什么情况,在装修之前还没有住进去,都得先交物业费,服务没有享受到,交钱还是交钱,心里不平衡啊,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裂痕进一步加大。而物业公司的立场认为,我们在小区干活就得吃饭拿钱,交房前向开发商收费,交房后向业主收费,理所应当。
现实中,业主不把“物业公司”看作是一个企业,而把它当成居委会、派出所、城管队、求助中心、邮局(代收快递)……而作为一个企业,它既没有行政管理的权利,也没有执法的权限。而且它收费服务的范围,仅限于小区的公共区域,简单的说:服务于业主家里以外的公共区域,反而是业主的家里是不服务的,比如通个下水道啦、换个灯泡啦….但单元楼的下水道总管堵了,那物业公司是必须负责的。有人说不对啊,物业公司还收装修押金啊,这不是管我家里的事情啊,呵呵,其实也是为公共项目,比如敲承重墙,改外立面和窗户(后期高空坠物找不到肇事者,整栋楼业主赔偿),搭阳光房等,但最终也是城管队执法。简单的说,物业公司就是整个小区的保姆,普通的物业公司做3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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