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业主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原业委会成员是否有资格出租物业用房?社区是否有监督责任?
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原业委会成员是否有资格出租物业用房?社区是否有监督责任?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业主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原业委会成员是否有资格出租物业用房?社区是否有监督责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是有期限的,在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是有明确约定的,只要是任期没到,业主委员会具有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与是否在新业主委员会选几期先没有关系。但是出租物业管理用房不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在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是无权出租该物业的。
提问者提到的业主委员会,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的问题。物业管理用房是专用于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它属于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要事项,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实施。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通过,业主委员会才能进行出租,且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的收入和使用必须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约定。由于业主委员会的任期是有时间规定的,因此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管理用房出租合同的时间必须与现任业主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不得跨越下任业主委员会的期限。因此在业主委员会选举期间,原业主委员会将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出租是不合适的,这一出租合约应该留给下任业主委员会去处理。
如果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在出租物业管理专有用房时违反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律法规,可以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纠正业委会的错误决定。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免费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原业委会成员不管任期或到期,都不能以个人名誉出租公共物业,必须以业委会(盖公章)的名誉出租并签合同,按合同收费,入业委会的账户。与社区无关。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有,新业委没有正式接手以前可以履行职责。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请,很高兴与大家交流。
对于这个问题,咱们先看业委会都有那些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2)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3)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6)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8)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9)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10)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从上面职责可以看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是没有权利特别是个人对外签订任何协议,更不说在选举期间。从这件事上可以提示业主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如果说我们业主原来对物业公司管理服务有意见,主要是开发商前期物业服务选错了公司。現在我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及成员也会滥用职权,说明我们业主造错了人?
二是不管是物业公司、业主委会,都是人组成的,没有有效的监督,包括你本人,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违规违法问题,监督机制健全了,想违规违法也没有机会。
三是对于社区有没有责任,叫我说,出现这种问题,社区、业主都有责任,因为监督应是全面的。
四是有些物业小区,特别是一些小城市、县城的物业小区,有物业公司也乱,没物业公司也乱,有业委会也乱,说明小区业主成分复杂,没有大局观念,甚至有不法分子捣乱。有网友说物业公司有涉黑现象,难道业主当中没有涉黑的?
网络讨论,仅供参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专业解答:
1.物业用房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广大集体业主任何人及机构没有经过全体业主同意是不得占用的!
2.按道理说物业用房是不能用于经营的,所以原业主委员会把房出租有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并获得通过!
3.另外业主委员会出租物业用房的费用是归集体所有,这笔收益是不是进了社区集体账户且没有被私人挪用。如果前业主委员会私自出租物业用房且把相关费用中饱私囊的,直接到法院起诉,赢面很大
上一篇:单身喜欢上一个有女朋友的同事,他先喜欢我的,告诉我会分手和我在一起,我该相信么?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