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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就进入小区管理这样合理吗?
业主,物业公司,物业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就进入小区管理这样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强烈要求将其列入征信最差级别,不行就注销其资格,重考其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科目五科目六……还有?谁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咋能合理,业主不需要服务还强制服务,日的想想疯了。这就是这个行业之奇葩所在,也是中国式怪胎之所在。当你无需服务强加与你,使人联想到小学生到洗浴中心洗澡结账时发现结账单里有其他服务项目一样让感到恶心。关键是物业的服务居然不如婊子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就进入小区合理吗?这是一个误导人的话题,是一个挑泼物业与业主关糸的话题,是一个制造小区物业和业主矛盾的话题,更是一个隐藏个人目地的话题。
物业进小区,一般都是依法依规进入的,前期物业是前最大业主(开发商)依规通过市场调研,小区定位,公开召投标,择优竞争后选定的,这也不能说没经业主同意进入小区的,所以这是一个误导人的话题。其目地就是挑拨物业与业主的矛盾。
说物业公司没经业主同意。本就是骗人的话题,业主在买房时,如果售楼人员告诉你了有物业,有物业费多少钱,并以文字部份出现在了购买合同中,也是业主签字的,售楼人员也口头介绍的,是业主认可的,怎么能说没经业主同意呢,违背事实一派胡言,揑造事实,实则隐藏祸心,不言自明。
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小区服务的纲领性文件,条例兼顾了物业与业主的双方责权利。政府提倡业主选物业,并不是让业主个人选定物业,而是提倡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业主共同讨论,商议,共同决策,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来选定物业,这是业主的权力,而不是由单一业主选定物业。基是这样的事实,才被人说成物业没经过业主同意。
小区物业在个别物闹的扇动下,被迫撤离了,绝大多数小区乱了,业主愁了,政府忧了,主管部门急了,具体体现在业主在向媒体,行风热线,12345,市长热线等渠道,呼唤物业进入小区,这时主管部门会为小区业主做主,引进物业的进入,在小区群龙无首,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政府为全体业主做主,不对吗?也要你单个业主同意吗。不是不让你来决定物业的去留,不是不让你来选定物业。是因为你的资格不够,你代表不了全体业主。也是因为你实力不够,你如果有实力能买下小区半数以上的产权、那个物业都会找你洽谈商议。你真的实力不够,又怎么经过你的同意呢?还是好好的称称自己吧,物业服务的是全体业主产权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权,即然是共同产权,共有事物的管理服务费用,应该由产权共有人,有事共同商议,费用就应该共同出资,本来大家的事,大家都应该积极参与,可有些人总在突出自我,啥事都要他同意,否则就扣上没经业主同意的大帽子,然后就是扇动他人不交费,维权……。在小区制造混乱,制造矛盾,制造冲突。
人生活在大自然里,没有让人时时事事都满意的事,矛盾在各个角落都存在,家庭里,、子女与长辈,夫妻,同事,上下级,工作,生意都会有矛盾,啥事都较真还能过日子吗?物业与业主是社会大家庭中不可分割的主要成员,有矛盾,只能是相互体凉,相互容合,相互受益。而要听外人挑拨离间,只能这个大家庭内乱。包藏祸心的人制造矛盾,不是在帮你,而是在祸害你。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业主可能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进入小区管理是不合理的,这里面可能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业主收房时前期物业公司已经入住;二是一些老旧小区随着旧改的推进而引入物业公司入住居民小区。有些业主对于前期物业服务不认可,认为物业公司的入住并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也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这只能说部分业主对有关法律规定不了解,或者比较健忘,无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商选聘并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1、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企业,也称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这是由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
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不但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还需要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制订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通常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体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展示临时管理规约。因此,业主在购房时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收费标准、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是知悉的。
2、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房屋买受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已经知悉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所以,买受人只要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意味着同意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无需每位业主签字。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居民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无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约定有有效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继续聘用原来的物业公司或者选聘其它物业公司。无论哪一种选择,都需要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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