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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绝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员工可以因此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劳动者,用人单位,工资企业拒绝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员工可以因此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公司拒绝足额支付加班费用是存在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因公司的原因、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不仅可以要求公司公司补发加班费差额部分的钱,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是因为公司存在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才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京悦所袁康迪)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律意见
单位违反下面的规定,您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给您经济补偿金。
1、单位加班不是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
2、单位加班没有去工会登记,也没有和您协商;
3、单位加班的时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您每日加班时间都超过了一小时,每月总时数超过了36小时。
回答是否有帮助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和企业就加班费进行交涉,但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根据上述规定,当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视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等。
但是,如何认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司法实践中尺度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劳动合同法\u003e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73号)规定:
九、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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