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诉讼和仲裁,为什么建议选择诉讼?
仲裁员,案件,当事人诉讼和仲裁,为什么建议选择诉讼?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该仲裁裁决即告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执行的案例参考
基本案情:华昌公司与汇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汇通公司支付华昌公司工程款66399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汇通公司向潍坊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认为华昌公司应有完整的施工资料档案,但在仲裁程序中拒不交出,隐瞒证据,使仲裁机构无法确认华昌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影响工程款的计算,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裁定:潍坊中级法院驳回汇通公司的申请。
山东高院撤销潍坊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对潍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裁定理由:华昌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资料档案,包括施工日志、阶段工程等。其拥有的这些资料,完全能够证明该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其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工程质量状况。但在仲裁过程中,华昌公司一直没有提交上述资料,,使仲裁机构仲裁庭不能查明该工程的施工进度情况,也不能明确计算华昌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数额,直接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写在最后的话
这是一个内容经常被平台推送给律师,但律师却需要极大勇气才敢关注的法律知识科普号,文章来自经验总结与观察思考。法律需求是低频,而一旦产生就可能是刚需。信息化时代,多获取不同领域的知识可以让您拥有更多元的思考维度及解决问题的不同办法。原创内容不禁转载,请注明出处!若能真正帮到您,真的是对笔者的最大鼓舞和激励!
更多内容欢迎点击:构建“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知识体系”(第二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感谢您对北京得众法律咨询的关注,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仲裁成本比较低,而且仲裁调解性质更弄浓烈一点。
诉讼的话,救济程序更为完善。权利更能得到保障。但是诉讼的成本比较高。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可以点击我的头像,添加关注,私信我们。
点击我的头像,关注北京得众法律,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仲裁是一裁终局 要看立场选择适用,如果是追讨欠款某种程度上会节约时间。仲裁后期的执行最终还是会移至法院执行局去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