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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仲裁,为什么建议选择诉讼?
仲裁员,案件,当事人诉讼和仲裁,为什么建议选择诉讼?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2、仲裁费的不同收入及使用反映了在收费问题上的不同态度。
仲裁委员会属于社团法人性质,即非盈利性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3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如果超出必要开支的仲裁收入不是个小数,既不能积累利润又不能分配利润,该如何使用?如何全部用于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笔者未查到相关规定,期待有关答案。
2019年全国新增仲裁案件数量48.6万件,案件标的总额759亿。因为诉讼费由地方财政统一收取,收支两条线,所以,有关诉讼费的表现上更为宽松。毕竟法官的收入跟办理案件的诉讼费无任何关联性(反而跟上诉率、调解率相关),而仲裁员的收入却直接来自案件当事人缴纳的仲裁费(一案一结)。
例如:在诉讼费的缴纳方面,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减缓免。而仲裁规则会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缴纳仲裁费,有权中止仲裁程序。
例如:若当事人减少诉讼金额,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诉讼费。而仲裁规则中则鲜有此规定。
例如:如果只以解除合同为诉求,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按件收费,每件交50元到100元。如果以撤销合同为诉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撤销合同涉及财产的,按一定比例收取诉讼费。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是收取50-100元诉讼费。仲裁一般也是按照合同额收费。
另外,在前篇文章《有人说打官司的诉讼成本高,那是你没找对方法》中提及关于胜诉后诉讼费的退还路径问题,这是笔者对于如何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考虑因素。尤其在胜诉后,对方当事人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诉讼费由法院退还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是选择仲裁,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只能纳入仲裁结果中的支付款项,未来一并纳入执行程序,统一由被申请人支付。
二、效率性问题
仲裁委因为采用一裁终局,相较于两审终审的法院审理,少了一个程序,表面上看,会更快地产生审判结果。但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的感受并非全然如此,一线城市仲裁机构的仲裁效率确实较高,但是在二、三线城市的部分仲裁委办理的案件,裁判效率很低。虽然,当地仲裁规则中也可能有审限要求,但违反了又如何?容易找到合理解释。在案件久不开庭或者久拖不裁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维权手段很有限,仲裁委主任及仲裁员承受的压力相较于法官而言小得多。这里面有客观因素,例如仲裁员都是外聘人员,以律师居多,平时繁忙得很,无论是开庭还是合议,每次要把三个仲裁员的时间凑齐并不容易。当然,更多的是人为因素。
另外,裁决结果出来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 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双方将重新仲裁或诉讼,仲裁的高效优势也不复存在。
2019年,笔者曾在嘉善县法院办理过一个案件,10月18日到法院立案,11月20日开庭,11月21日收到判决书。是过往历史办案中最快的,所以记忆深刻。
三、专业性问题
仲裁员审理案件一定比法院的法官更专业吗?【这个问题您怎么看?欢迎评论。】
从专业角度出发,即便是同样作为专业人士,即便是对待同样的法律问题,审判及代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思维立场”、“思维结构”、“思维能动”以及“思维创新”上,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花名册上的仲裁员来源构成多样且复杂,其中大部分是律师。从专业角度出发,我很难认同由律师担任的仲裁员会比常年累积审理案件的法官更具专业性。这里的专业性并非单指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法律理论的运用,还有审案技巧及断案原则。
笔者曾有这样的奇葩经历,在某仲裁庭参与庭审,按正常流程进行,最后阶段双方对和解方案反复磋商,终于达成一致,双方代理人签署庭审笔录后,对方突然收到领导讯息,要求推翻和解,自然遭到拒绝。对方代理人立刻提出自己无代理权。原来,开庭前仲裁委工作人员只是查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却没有拿在手上。现在,代理人拒绝交出该委托书。仲裁庭又没有法警维护秩序,难不成硬抢?于是前面三个小时的开庭变得十分儿戏。最终,按对方缺席重新审理。
四、公正性问题
仲裁员审理案件一定比法院的法官更公正吗?【这个问题您怎么看?欢迎评论。】
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作为国家司法体系内的一名公职人员,有录用、人事、行政、考核、晋级及党政等方面的综合影响,而仲裁员只是审理人员众多社会身份中的一个或许律师才是其更为依赖的名片。拥有客户思维的律师,相较于法官而言,社交能力的表现会更为广阔及圆滑。作为朋友圈更利于拉近关系。另外,基于仲裁的特性,采用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和裁决书结果不公开(第三方查不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极大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但是没有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也更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才会有人说:仲裁的水往往比法院的水更浑浊。
笔者文章开头提及的法院胜诉案件,同类案件在仲裁败诉,该案的首仲也是一名律师,并且与对方代理律师在同一座大厦办公,引人无限遐想。
疑问:公正和隐私哪个更重要?我可不可以斗胆地说: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和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落实,中国法院审判机制正变得越来越透明、高效和公正,这也将使得审案不公开、结果不公示以及依赖外聘仲裁员审案的仲裁机构在中国法制建设的作用会变得越来越微小或者越来越局限于涉外领域?
五、便利性问题
起诉对方时如果需要做保全,即先行冻结对方财产以避免对方未来逃避执行是必要选择,而选择仲裁就极为不便利。尤其仲裁机构和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下。法院对仲裁保全申请的配合度很低,当事人的办事效率低及沟通成本高。更何况在后续执行的时候,执行法官对生效判决书不会进行实体审查,但是生效仲裁书却要面临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实体问题的核查。一旦仲裁裁决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胜诉的仲裁裁决书立刻化为废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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