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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法院判决书可以单方面找房管局过户吗?
判决书,房屋,房管局拿着法院判决书可以单方面找房管局过户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的。但是必须同时要有执行法院发给房管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才会办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说白了这张判决书是房屋所有权到底归谁的依据。法院帮你确定了所有权归你,这张判决是给你的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拿着它去房管局证明房子归你了,可以办过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理论上可以,也有法律规定予以支撑,但实践中可能并没那么顺利!那么到时候你可能不得不再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打一场官司!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可以的,在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法院申请法院向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同志,房管局依据判决书的内容,即可凉房子过户至你名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单方持判决书,房管一般是不给办过户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对方不配合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办理。
1、如果是行使形成权的形成判决的话,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即为物权变动之日,这时候你就能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直接办登记,因为此时不管办不办登记,房屋都是你的了。你即使不办登记,也只能说是房产局登记有误。
2、如果是给付判决的话,就比较麻烦。给付判决你可以理解为判决对方把房子给你。你就必须和对方一起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如果不愿意办,你也不能拿着判决书直接办,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可以,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有法院向不动产产管理局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管理局根据法院的通知书和生效的判决书办理过户。
因为一审判决书送达15日各方当事人不上诉,才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书送达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有些案件还有再审的情况,所以仅仅是单方拿着判决书,不动产管理局无法判断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大部分地区的不动产管理局持谨慎态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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