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网站导航收录 > 百科知识百科知识
纠纷既可以仲裁,也可诉讼,这两种方式有什么不同?怎么选合适?
案件,仲裁员,法院纠纷既可以仲裁,也可诉讼,这两种方式有什么不同?怎么选合适?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争议标的金额1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深圳仲裁委收费12550元 ;上海仲裁委收费 7550元;人民法院收费 2300元 。
【争议标的金额100万元】的经济纠纷案件
深圳仲裁委收费40050元 ;上海仲裁委收费 30150元;人民法院收费 13800元 。
补充说明:
(1)上述诉讼费仅为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但即便按两个程序计算,总收费仍低于仲裁费。
(2)上述诉讼费仅为经济类案件的收费标准,相较离婚诉讼、损害赔偿的收费标准高一倍多。
(3)若产生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和执行费等维权支出,无论选诉讼或选仲裁都要一样。
(4)仲裁费包含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部分。
一、案件受理费
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3、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4、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二、案件处理费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2、仲裁费的不同收入及使用反映了在收费问题上的不同态度。
仲裁委员会属于社团法人性质,即非盈利性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3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如果超出必要开支的仲裁收入不是个小数,既不能积累利润又不能分配利润,该如何使用?如何全部用于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笔者未查到相关规定,期待有关答案。
2019年全国新增仲裁案件数量48.6万件,案件标的总额759亿。因为诉讼费由地方财政统一收取,收支两条线,所以,有关诉讼费的表现上更为宽松。毕竟法官的收入跟办理案件的诉讼费无任何关联性(反而跟上诉率、调解率相关),而仲裁员的收入却直接来自案件当事人缴纳的仲裁费(一案一结)。
例如:在诉讼费的缴纳方面,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减缓免。而仲裁规则会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缴纳仲裁费,有权中止仲裁程序。
例如:若当事人减少诉讼金额,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诉讼费。而仲裁规则中则鲜有此规定。
例如:如果只以解除合同为诉求,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按件收费,每件交50元到100元。如果以撤销合同为诉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撤销合同涉及财产的,按一定比例收取诉讼费。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是收取50-100元诉讼费。仲裁一般也是按照合同额收费。
另外,在前篇文章《有人说打官司的诉讼成本高,那是你没找对方法》中提及关于胜诉后诉讼费的退还路径问题,这是笔者对于如何降低维权成本的重要考虑因素。尤其在胜诉后,对方当事人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诉讼费由法院退还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如果是选择仲裁,申请人预缴的仲裁费只能纳入仲裁结果中的支付款项,未来一并纳入执行程序,统一由被申请人支付。
二、效率性问题
仲裁委因为采用一裁终局,相较于两审终审的法院审理,少了一个程序,表面上看,会更快地产生审判结果。但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的感受并非全然如此,一线城市仲裁机构的仲裁效率确实较高,但是在二、三线城市的部分仲裁委办理的案件,裁判效率很低。虽然,当地仲裁规则中也可能有审限要求,但违反了又如何?容易找到合理解释。在案件久不开庭或者久拖不裁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维权手段很有限,仲裁委主任及仲裁员承受的压力相较于法官而言小得多。这里面有客观因素,例如仲裁员都是外聘人员,以律师居多,平时繁忙得很,无论是开庭还是合议,每次要把三个仲裁员的时间凑齐并不容易。当然,更多的是人为因素。
另外,裁决结果出来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 如果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双方将重新仲裁或诉讼,仲裁的高效优势也不复存在。
2019年,笔者曾在嘉善县法院办理过一个案件,10月18日到法院立案,11月20日开庭,11月21日收到判决书。是过往历史办案中最快的,所以记忆深刻。
三、专业性问题
仲裁员审理案件一定比法院的法官更专业吗?【这个问题您怎么看?欢迎评论。】
从专业角度出发,即便是同样作为专业人士,即便是对待同样的法律问题,审判及代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方向,“思维立场”、“思维结构”、“思维能动”以及“思维创新”上,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花名册上的仲裁员来源构成多样且复杂,其中大部分是律师。从专业角度出发,我很难认同由律师担任的仲裁员会比常年累积审理案件的法官更具专业性。这里的专业性并非单指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和法律理论的运用,还有审案技巧及断案原则。
笔者曾有这样的奇葩经历,在某仲裁庭参与庭审,按正常流程进行,最后阶段双方对和解方案反复磋商,终于达成一致,双方代理人签署庭审笔录后,对方突然收到领导讯息,要求推翻和解,自然遭到拒绝。对方代理人立刻提出自己无代理权。原来,开庭前仲裁委工作人员只是查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却没有拿在手上。现在,代理人拒绝交出该委托书。仲裁庭又没有法警维护秩序,难不成硬抢?于是前面三个小时的开庭变得十分儿戏。最终,按对方缺席重新审理。
四、公正性问题
仲裁员审理案件一定比法院的法官更公正吗?【这个问题您怎么看?欢迎评论。】
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作为国家司法体系内的一名公职人员,有录用、人事、行政、考核、晋级及党政等方面的综合影响,而仲裁员只是审理人员众多社会身份中的一个或许律师才是其更为依赖的名片。拥有客户思维的律师,相较于法官而言,社交能力的表现会更为广阔及圆滑。作为朋友圈更利于拉近关系。另外,基于仲裁的特性,采用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和裁决书结果不公开(第三方查不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极大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但是没有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也更容易滋生腐败。因此,才会有人说:仲裁的水往往比法院的水更浑浊。
上一篇:飞机“黑匣子”到底是什么?
下一篇:返回列表
相关链接 |
||
网友回复(共有 0 条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