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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造谣诽谤别人有多严重,会有刑事责任吗?
提供者,网络服务,人民法院网络上造谣诽谤别人有多严重,会有刑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被人网络发帖诽谤?律师为您支连环十招
近日,朋友一脸无奈找到我并抱怨道,他开办的公司遭疑似同业竞争对手在网上发帖诽谤,相关文章不仅出现在若干论坛上,还被个别网站主动转载。朋友说即便采取一些技术措施,但一段时间后相关诽谤网页又会出现在搜索引擎的检索结果首页,治标不治本。朋友无奈之余心生愤懑,于是与我商量,看能否用诉讼的手段彻底打掉这股“牛皮癣”。我泡了杯茶给朋友让其平复心情。如果说这件麻烦事是头牛,既然朋友信任我,我就要庖丁解牛,将这头牛剖析到底!
第一刀 网络论坛不事前审查帖子能说得过去吗?
我认为,在(2015)秀民初字第1004号案件中,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将法律没要求事前审查的原因分析得比较透彻:“究其原因: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予以审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有关平台是自由开放的空间,且平台发布的信息是海量的,无法全面监控和审查,即使随着过滤技术的进步,但监控和审查也需要大量成本。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权予以监控和审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媒介进行信息的传播,其根据是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权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因此其审查义务应当予以限缩。”
第二刀 我司能否直接请求论坛删帖?法律赋予了我的朋友该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吧)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还向朋友解释道,上述法规提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是论坛的主办单位,咱应该向论坛的主办单位联系删帖。咱老百姓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检索出网站的主办单位。在(2017)粤13民终635号案件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将该系统检索结果认定为有效证据。
第三刀 通知论坛删帖的通知形式、通知内容有没啥讲究?
有明确的讲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吧)第五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朋友公司可以用自身名义发函通知,也可以请律师发律师函以示严肃施加压力,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内容都需要满足上述规定。
第四刀 如果经通知,论坛仍不删帖,该怎么办?
看来论坛的主办单位是不进法院不流汗的主!这时朋友可考虑委托起诉了。如此,论坛的主办单位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删帖,也将依法对朋友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2018)粤0883民初1066号案件中,因被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侵权视频,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一定金额。判决书原文摘录给朋友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阳光文化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停止侵权,故被告阳光文化公司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限被告**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赔偿金额**元。”
第五刀 论坛的主办单位在北京,我司在深圳,咱要去北京起诉吗?
不用车马劳顿,就在深圳起诉和开庭!虽然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原告就被告”所在地起诉的原则,但有原则就有例外,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名誉权,《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六刀 起诉前我要准备什么证据吗?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有理也打不赢。在网络侵权诉讼中,咱必须在起诉前将相关论坛的帖子做公证,并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否则,论坛的主办单位一旦在开庭前删帖了,并且在庭审时咬定咱提交的网页截屏是PS出来的,咱不就有口难言了嘛!这种教训比比皆是。在(2017)粤03民终8879号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就明确写道:“原告主张,被告利用网络水军对其在**内的发帖进行删帖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自行制作的网页截图,这部分截图未经过公证程序,且被告不予认可,无法确认上述网页截图所体现的是否为网页的原始内容,是否存在人为修改,故法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第七刀 我能让侵权方承担律师费和公证费吗?
法律明确支持这种诉请!《网络侵权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在(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669号案件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指出:“案件发生后,原告**咨询公司、**投资公司对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展开了调查、取证,……为提起本案诉讼进行部分证据公证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为此支出的公证费应予全额支持,律师费由本院根据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本案诉讼标的额,参照相关律师收费标准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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