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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法院对刑事案件定性拿不准的情况下如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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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下级法院对刑事案件定性拿不准的情况下如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一般来说,下级人民法院不应该就案件的定性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这样做,一是违背了审判独立的原则,二是在实质上取消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在实质上取消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
你上级法院把具体案件怎么处理都批复过了,下级法院敢不依照执行吗?如果不执行,下级法院的法官们今后怎么面对上级法院的各位领导呢?今后,大家还怎么在你们手下混日子呢?
下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或者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但是不宜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请示。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下级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请示的,甚至还有个别中级法院明文规定要求下级法院请示的。
前不久,媒体曾透露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显示,下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应该就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在宣判前报请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合议庭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对重大案件报请院长(分管院长)后,向审判委员会汇报;专委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合议庭拟出电话稿报由分管院长审签后答复基层院。
这个规定受到司法界的广泛质疑,显然是不合适的,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请示上级就不是法官,而只是办事员了。真正的公开审判和真正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你的坚强后盾,不要一个上级。上级改判并不意味着你错了,连这个担当都没有,当什么法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不同案件方式不一样,比如现阶段重大涉黑案件,有影响级别高的重大贪腐案件,在立案之初就有可能成立联合调查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各部门组成,关于案件定性是综合讨论通过的。
普通案件,对于法学理论,讨论案件,交换的意见可以灵活多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请示"是错的,严重违反了独立审判、审判监督原则。因一、二审法院之间彼此是独立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没有具体规定,但不要把两审制度变成一审制度就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叫请示叫交流沟通一下,有时候还会和经验丰富的律师朋友沟通一下,或者把疑难杂症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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