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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商品房,跟开发商签了合同,在房管局备了案。房子是我的吗?
不动产,物权,房屋买了商品房,跟开发商签了合同,在房管局备了案。房子是我的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买了商品房,跟开发商签了合同,在房管局备了案。房子是我的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买了商品房,跟开发商签了合同,房管局备了案,可以保证不会出现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情况,但是,并不能完全保证房子就属于你。
举个例子,如果买的房子是一个实力不济的小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很不幸的是,开发商因资金紧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债务被起诉,债权人可能申请法院查封开发商的在建商品房,这其中就可能包括已出售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由于预售的房屋并未登记,从土地权属的角度,这些房屋仍属于开发商的资产,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实施查封,并有可能被执行给债权人。
因此,买房网签备案后并不能万无一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就需要及时办理房屋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是未来实现物权的一种保证。办理了预告登记,等于是声明了房屋所有权归属,就可以避免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肯定是你的了,只要开发商不烂尾,不跑路,早晚你会住进新房。还要祈祷开发商早日交清土地税款,办好房屋测绘手续,你最终才能拿到不动产权证,完美收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备案不代表房子就是你的,房子是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以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登记你的名字才是你的。
办理房产证需要你提供交完房款的发票,印花税、大修基金发票去房管局办理房产登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此问涉及物权的变动,预告登记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物权是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就需要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否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如果没有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
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
例如,在房屋预售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买方依约有权请求卖方在房屋建成之后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这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为了保障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买方可以依法办理预告登记,使其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限制卖方再行处分房屋。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已经备案了那就是你的了!因为这种情况就是你的首付交齐了,银行贷款也签订了,正式合同也签订了,你还怕什么[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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