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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收历史危房有补偿吗?
房屋,面积,店面福建省征收历史危房有补偿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3.电话移机费:按每部电话58元/次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十四条 [住宅安置办法及计价标准]
1.安置房的位置: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采取同性质同用途安置的原则,提供本项目改造范围内的套房用于安置。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详见安置示意图(户型结构及面积等应以最后批准的建筑方案及施工图为准)。
2.签约选房顺序:对按时完成丈量面积确认并交房的,采取抽签的办法确定签约选房的先后顺序。
3.选房规则:根据等面积安置的原则,选房时应靠最接近于旧房建筑面积的套型选择安置房。在选房时,确因结构或户型原因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5%(最多不超过15㎡)。被征收房屋面积或选择产权调换后剩余的面积少于30㎡(含30㎡)的,不予安置,实行货币补偿。
4.安置房计价标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旧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计价;因结构或户型原因超面积的,则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旧房建筑面积15%(最多不超过15㎡)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计价;其余超面积的部分按让利市场价计价。具体价格为:以套房第一层至第七层为基准层,安置价为7600元/㎡、优惠价为8100元/㎡、让利市场价为11000元/㎡,自套房第八层起计取层次差,层次差为每层递增30元/㎡,自第二十一层(指自然层)起层次差每层递增25元/㎡。对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被征收人,其享受优惠价的面积、享受让利市场价的面积应按所安置套房面积比例分摊计入每套套房。
第十五条 [住宅奖励措施]
1.货币补偿奖励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货币补偿奖励金。
2.按时丈量确认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按时完成丈量并确认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50元/㎡。
3.按时签约交房奖励: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
4.停车位认购:对征收住宅房屋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能按时丈量确认并签约交房的,每户可申请认购停车位一个,售完为止。具体认购价格及认购办法等待项目征迁结束后另行公布。
5.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丈量确认及签约交房的,一概不予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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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店面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店面补偿价格]
1.结合店面所处的地段区位、征收时点等因素,对征收区域内各地段商业用房补偿价格作如下规定 (单位:元/㎡):
补偿单价
第十七条 [租金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店面的,根据房屋所处的区位,由征收部门按照实际过渡期限给予支付租金补助(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下同)。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六个月。支付租金补助后,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及逾期过渡临时安置费。租金补助标准如下(元/㎡):
第十八条 [店面安置办法及计价标准]
1.被征收人对店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货币补偿金额按本方案规定的店面补偿价格执行。
2.被征收人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范围内给予就近就地安置商业用房,具体安置房位置详见安置示意图(房屋结构、面积等应以最后批准的建筑方案为准)。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原则上采取分类、等面积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计价,超面积部分按让利市场价计价。计价标准为(元/㎡):
第十九条 [店面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丈量确认及签约交房的,可给予享受货币补偿奖励金、按时丈量确认奖励金、按时签约交房奖励金,奖励金额的比例及标准按照住宅奖励措施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商场及单位用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商场补偿安置办法]
被征收房屋为商场用房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用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国有企业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给予安置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其他企业的单位用房(不含商场)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用房补偿标准]
1.被征收的单位用房经批准或产权登记的用途为住宅、店面用房的,其补偿标准分别按照本方案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2.被征收的单位用房为办公用房的,补偿标准如下:
(1)框架结构:5000元/㎡+1500元/㎡×成新率;
(2)砖混结构:5000元/㎡+1400元/㎡×成新率;
(3)砖(土)木结构:5000元/㎡+1300元/㎡×成新率;
3.对市、区两级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国有企业外的其他单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征收范围内提供办公用房进行安置,并采取等面积安置的原则给予安置,选房时应靠最接近于旧房建筑面积的户型选择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按安置价7000元/㎡计价,因户型原因超面积部分按让利市场价9000元/㎡计价。
4.单位用房根据权属证明材料或相关批准文件体现为办公用途,但已实际变更为住宅或商业用房的,除已经办理变更用途法定手续外,仍按办公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第五章 签约及结算
第二十三条 [签约及履行]
1.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即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完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补偿金额的确认并签署确认书。
2.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给征收部门。
3.签订协议:在完成安置房设计及规划审批后,由征收部门另行通知或在《湄洲日报》公告通知被征收人在指定签约期限内办理安置房选房签约,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及价款、搬迁费、安置补助费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城厢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厢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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