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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收历史危房有补偿吗?
房屋,面积,店面福建省征收历史危房有补偿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福建省征收历史危房有补偿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相关规定,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厢区龙德井片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
1.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龙德井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性质上的房屋(四至范围:东至胜利路-下磨溪、双面浪,西至学园路-龙脊山、市医院,南至南门路,北至文献路,详见征收红线图)。
2.本项目征收总户数约2134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55万㎡,征收房屋总用地面积约396亩。
第二条 [征收当事人]
1.房屋征收部门为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实施单位为莆田市城厢区众信房屋征收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三条 [补偿安置方式]
1.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实行“等面积、等功能安置”的原则,被征收房屋补偿款项与安置房价款对抵结算,多还少补。
第四条 [征收补偿认定标准]
1.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1)持有合法的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2)虽无产权原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3)《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款项的房地产。
(4)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做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2 .对无产权登记的房屋,由指挥部组织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认定组进行调查认定。
第五条 [征收补偿项目]
征收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及其他项目补偿。
第六条 [补偿安置价格的确定]
1.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和安置房价格,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差价,也可以选择按本方案的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房价格。
2.选择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房屋用途的认定]
1.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街住宅改店面或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房屋,原则上仍按原房屋使用用途补偿安置。
2.现状为底层临街店面,但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为住宅或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店面用房认定:
⑴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以来一直作为店面经商,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⑵1984年1月5日后至1990年4月1日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延续使用的,且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拆卸自然间隔的,仍按原自然间隔分别计算店面和其它用房面积;
⑶1990年4月1日以后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⑷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为商业用地的临街建筑物第一自然间隔进深部分或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为商业用地部分的。
3.根据本条第2款认定为商业用房的,其店面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原房设计的第一自然间隔计算,但旧店面进深超过8米的,按进深8米认定店面建筑面积。
第八条 [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次6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仓储及办公用房每次7元/㎡;搬迁费少于200元的按200元/次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九条 [临时安置费]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由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的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费。
2.临时过渡期限暂定为36个月,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自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结算之日为止。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6.5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标准]
1.安置房的建筑结构、面积、层数、朝向及户型等以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及施工图为准(详见安置示意图)。
2.安置房建设标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安装入室门、外墙窗,不安装内门窗。水电及燃气线路连接到户,户内管线由用户自理。
3.被征收房屋原已办理的水电及燃气立户手续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征收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项目实际,凡在通知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及交房的,可按所建面积及结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贴。
第二章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
1.结合地段区位、房屋结构、成新、征收时点等因素,对征收区域内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确定如下:
(1)框架结构:6100元/㎡+1500元/㎡×成新率;
(2)砖混结构:6100元/㎡+1400元/㎡×成新率;
(3)砖(土)木结构:6100元/㎡+1300元/㎡×成新率。
2.被征收房屋主房整幢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增加补偿300元/㎡;整幢为两层的,按建筑面积增加补偿100元/㎡。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补偿]
1.室内装修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2.空(埕)地补偿:被征收人土地证范围内的空(埕)地按600元/㎡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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