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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有效吗?
房屋,夫妻,合同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房,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尤其是对于现在很多刚步入社会的小年轻来说,虽然工资不高,但是买房的热情依然不减。买房和结婚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那么如果抛弃结婚因素,多少岁买房比较合适呢?我认为,人
到中年买房刚好。
一方面从收入水平来看,许多年轻人收入并不高,如果在社会上没有几年工作经验,找工作就成了很大问题,居民收入与如今的高房价差距本就很大,年轻人买房多数都是贷款,这会给自己以及家人带来很多压力。
另一方面从事业发展来看,可见人是否能成功,和多久买房并没有多大区别,而多数专家也建议,年轻人不要那么早买房,把时间花在事业上更重要。
购房人年轻化其实是个值得关注的警讯,提前购房比其他国家要快一代人的时间,不但造成了购房压力的年轻化,同时也推动了房地产市场长期供不应求,房价亦难以调控回落。
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房,是许多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尤其是对于现在很多刚步入社会的小年轻来说,虽然工资不高,但是买房的热情依然不减。买房和结婚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那么如果抛弃结婚因素,多少岁买房比较合适呢?我认为,人到中年买房刚好。
一方面从收入水平来看,许多年轻人收入并不高,如果在社会上没有几年工作经验,找工作就成了很大问题,居民收入与如今的高房价差距本就很大,年轻人买房多数都是贷款,这会给自己以及家人带来很多压力。
另一方面从事业发展来看,可见人是否能成功,和多久买房并没有多大区别,而多数专家也建议,年轻人不要那么早买房,把时间花在事业上更重要。
购房人年轻化其实是个值得关注的警讯,提前购房比其他国家要快一代人的时间,不但造成了购房压力的年轻化,同时也推动了房地产市场长期供不应求,房价亦难以调控回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不能一概而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变卖的房屋是属于共有财产,两个人具有共同的处分权,一方未经另外一方同意的时候又未经追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的。
第二种:签合同前一方出示了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方所有的,则买方是有理由相信一方是有处分权的,该买卖合同有效。
无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五)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根据以上的规定,买房是有善意购买房屋的,均不属于以上的条件的,那么这个合同是属于有效的,双方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变卖财产的,不知情的一方是有权利向隐瞒方要求赔偿损失的。
有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目前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签名一方有可能会损害其配偶的利益,故在其配偶提出异议时,不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有互为代理权利,签名一方可以代表另一方处分权利,因此,应认定合同为有效的。
华律网
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的呢?对于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房屋究竟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看看以下解析。
按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因此,若房地产权证是记载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记载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考虑购房人具有依据房屋权属证明审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的义务。在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在购房人仅与夫妻中一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签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权下,此时,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卖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卖人的配偶最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不能作有效处理。反之,如果房屋仅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该《房屋买卖合同》由登记的权利人签名。
考虑到购房人对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房地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事实上,购房人也难以核查上述信息。若将审查义务强加于购房人将不利于鼓励交易,也将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这情况下,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为宜,若因此损害到出卖人的配偶的利益,出卖人的配偶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案例三中,由于该房是只是登记在乙一人的名下,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甲乙在签订合同有恶意串通损害乙配偶的情况,应认定合同有效。甲付清房款后,其请求乙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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