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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有效吗?
房屋,夫妻,合同夫妻双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把房子卖了,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一、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即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有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房屋买卖合同即有效,买受人取得房屋物权:
(1)买受人善意购买。一般而言,除恶意串通外,只有在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该方处分的情形下,才可能符合善意购买条件。在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或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处分的情形下,不符合善意购买条件。
(2)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
(3)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需关注的是,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二、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合同有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据此,买受人只要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合同就有效。“有理由相信”这个要件,可以通过在场未表示反对、口头同意等事实进行判断。
三、买受人既不构成善意取得,也没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观点一:合同无效
理由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
例如,河北高院在(2019)冀民申7941号案件中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房屋共有人之一以自己的名义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处分权,应属无效,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观点二:合同有效
理由是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例如,浙江高院在(2019)浙民再220号案件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共同共有的场合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皆构成无权处分。案涉房屋属于董文趣、林彩花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林彩花同意董文趣出卖案涉房屋。一审法院对吴海平所做的谈话记录却可以证明林彩花知道董文趣与邵丽云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后不同意出卖案涉房屋。故董文趣一人与邵丽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董文趣构成无权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文趣与邵丽云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董文趣的真实意思,虽然董文趣构成无权处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判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林彩花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需要关注的是,即使这种情形下合同被认定有效,也不满足共有房屋的物权变动条件。因此,买受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而是只能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一下,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合同就有效。而如果以下两个条件均不满足,则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1)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即满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三个条件;
(2)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以上,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继续留言或私信讨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好,我是泰州小金哥,持续关注泰州一二手房市场!你的问题我来回答!
房屋买卖属于一种正常的商品交易,交易模式属于房屋产权所属人变更的模式,随着现在不动产登记的越来越规范化,变更所有权人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易,针对楼主的问题,我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属于婚前财产,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未登记夫妻双方名下的,则一方有权单独处理该房产,只需提供不动产证和结婚证证明,证明非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判断有效!其中也包括继承,赠予等获得的财产,证明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的,可以不经过另一方同意!
二,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房屋属于夫妻对方的个人财产的,夫妻之间能提供房屋在债务期间共同参与偿还债务的,则夫妻该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房屋债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效力待定行为,该合同是无效的!若造成另一方损失,可以进行追责。
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即房屋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购买者只要主张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那么购买者应该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无权追回房屋。所产生纠纷为夫妻之间的债务纠纷,与第三方无关!
什么是善意第三人: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不知道夫妻一方是擅自出卖,已经尽到了必要的的审查和注意义务!2,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具体是指,房屋价款与房屋的价值基本一致,不属于不合理抵押或者无偿转让等情形!
具体的情况就这些,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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