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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一年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可以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工作一年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可以自动离职?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讲法律谁都会,讲道理谁都懂,但是涉及到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得不谨慎行事。已经有大量的案例证明,擅自自动离职者最后都很尴尬。
题主首先要搞明白一个基本的问题:何为“自动离职”?
什么是自动离职?对于员工来说,就是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按照自己个人的意愿擅自离职。这种行为听上去无可反驳,但做起来非常别扭。
1.自动离职意味着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不管公司是否与你牵动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是事实。为此,双方在长时间的互动中不但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同时也形成了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
一旦个人武断强行离职,意味着快刀斩乱麻,在强行解除关系的同时,也试图强行解除利益关系。然而,因为岗位的关系、制度的关系、相互牵连的关系等等,一些利益根本无法强行切断。如果个人强行切断,极可能面临企业或他人的不满,甚至诉讼。
要知道,合法离职是劳动法的问题,利益损害赔偿则是民法的问题。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只考虑劳动法是不够的。
2.自动离职意味着违约出走或者不辞而别
对于很多人来说,所谓的自动离职是相对文明的称呼。实际上,就是擅自走人或者不辞而别。正如我在上面所言,个人与公司之间,不但有形式上的劳动关系,更有事实上的工作关联。擅自出走,手中的工作交代了吗?该留的留下了吗?该拿的拿走了吗?
不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貌似合理,实际上漏洞极大。事实上,很多案例证明,这不但会激化两者的关系,更会导致两者因为矛盾而走上法庭。要知道,即便是符合劳动法规定,很多超出劳动法的问题,你一样也要负责任。
3.自动离职也意味着个人职业修养的不足
企业做的不好,那是企业的事情。如果企业侵犯了个人利益,可以据理力争,可以通过仲裁争取。但是,不能够因为企业的行为不足,就采取极端的个人行为。其结果意味着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意味着个人对他人、对工作的尊重不够,责任心丧失。
自动离职合理合法吗?
我看到有法律工作者给题主打气,说绝对没有问题。这只能说明其对打工者的劳动实践以及劳动关系的矛盾解决非常不了解。一些法律的条文可能支持你的做法,但是其他法律法规呢?
1.随时解约不是随时走人,不要混淆两者含义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离职,劳动法确实标明,可以随时解约,可以随时辞职。但请注意,这里是解约与辞职,而不是立马走人!节约与辞职是需要手续的,需要时间的,需要遵守所在单位的人事流程。
忽略过程,而直接将随时辞职定义为随时走人是不合理的。大量的不管不顾撒手走人的劳动者,面临的不是法律保护,而是企业的投诉。
2.涉及劳动争议或者劳动保护的法规有很多
这里必须强调一点,劳动法不仅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另外,涉及到法律的问题,有两点必须说明:
首先,法律讲究证据。自动离职,擅自走人,极可能因为盲目走人而不能留下相关证据。人走了,辞职的证据呢?解约的证据呢?法律赋予你随时辞职与解约的权利,但必须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才可以吧?
其次,处理自动离职问题,涉及到以下几步法律:
《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等。这些法律规定的细节与情形,绝对不只是随意走人那么简单。
3.劳动关系处理属于劳动法的范畴,但财产、保密、职务等相关争议或纠纷问题则超出劳动法的范畴。
基于企业没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个人可以随时解约、随时辞职。这是你的权利。但是,劳动法的解约与辞职,并不完全涉及财产安全、保密泄密、职务违规等所有行为。
如果因为个人擅自离职,导致双方矛盾,企业提出相关的民事诉讼,就很麻烦了。这种情况下,个人得不偿失。一些人强行解约是可以的,但对于职位较高、岗位保密性强或者比较敏感的人,自动离职未必合适。
怎样的行为是合理的?
我个人的观点:个人不能吃亏,但也不能自己找亏吃。我们主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同时要合理合法的走人。
1.随时提出辞职,保留证据的同时不留下把柄
既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个人完全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在做出必要的交接之后,保留证据。然后走人。
最主要的,不要给企业留下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2.合理主张自己的利益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个人离职时,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只要保留考勤、工资明细与流水等相关证据,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要求。
如果自动离职,一拍屁股跑了,是不是准备放弃这些利益呢?
3.善始善终
雁过留声,人过留名。一个人要想有真正的成长,并不断积累资源,就要能够善始善终。一方面,和企业的关系没有必要搞得很僵;另一方面,给自己的同事留下个好印象。
你一拍屁股走人,大家可能说不出什么。但是,谁愿意交这样的朋友,谁能觉得这样的人靠谱?
企业做的不对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自然应当为其行为负责,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但是,个人如果操作不当、对利弊分析或估计不足而盲目行事,表面上“合理合法”,实际上会置自己于不利的局面。大家只看到大量劳动争议中对劳动者有利的一面,并没有看到企业与职工闹掰之后,法律与事实对劳动者无情的一面。做最好的打算,最坏的准备才是最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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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我真有经验,刚刚身边经历过,工作了一年零20天,是主动提的离职,期间要求签合同,加薪,都没让,所以就提出离职了,然后去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赔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法律规定最多赔付一年,其中一个月是试用期,所以赔了11个月(一个月的员工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应该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向公司要求,公司执意不签的,员工可以自入职次月起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必要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如果走劳动仲裁,离职证明一定要盖章的,主动离职会损失经济赔偿金,到不会影响赔偿双倍工资,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这是事实。这个当中需要注意,你有没有签入职培训等相关的表格,有部分培训内容涉及到劳动合同相关的说好内容,如果你签署了,可能会有影响,因为国家之前有过这类案件判定公司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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