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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班休息12天,5.1要求加班,还休一天,这样安排可以吗?
工时,劳动者,规定行政班休息12天,5.1要求加班,还休一天,这样安排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行政班休息12天,5.1要求加班,还休一天,这样安排可以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且公司没有人拒绝的情况下可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2、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 5.1是法定节假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并不能以还休的形式,更不能还休一天,再增加2天休息日的形式,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张申请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超过8小时是不正常的情况。其实具体工作时间是看你合同。一般合同上会有明确规定,但这种规定一般都是少于一天8小时的。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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