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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职内解除聘用合同违法吗?
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在任职内解除聘用合同违法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很高兴能回答你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要看实际情况。
任职期内,第1,你所谓的任职期内,有没有过试用期,转成正式在职员工。第2,如果在正式期内,你是否有做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情况,或者你是否有不胜任工作而被上级领导对你有异议的。第3,在职期间,你是否没有按时守信的遵守公司制度和纪律。第4,要看公司经营状况是否濒临破产。如果完全没有上述情形之一,且为正式职工,公司主动和你解除聘用合同,是不合劳动法,你可以要求公司对你赔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违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如果是员工个人提出,相当于员工单方面解除,不违法的两种情况
1、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员工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离职;
2、或者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强迫威胁、胁迫你从事工作,或者从山上违法犯罪的工作,或者拒绝给你支付工资,你可以立马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果是企业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总体说来也是两种情况
1、员工在公司没有大的过错,也没有涉及到犯罪,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否则违法解除要给赔偿金
2、如果员工有重大过失,企业里面有重大违规,或者在企业外面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补给赔偿金。
三、具体补偿金的方式,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款有关,参考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N的一个月工资标准,是指上一个12个月的税前薪资、含奖金、加班费补贴之和除以12的平均薪资,如果违规辞退,法律上就要额外要求企业给一倍的赔偿金,这个赔偿金加上本就应该给的补偿金合计叫做2N。
所以,总体来说还是要根据你描述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违法是肯定的,主要看你怎么做
首先,千万记住不要写辞职报告!!!
否则什么都拿不到!
然后,录音,沟通时候录音,现在手机都有后台录音功能,时刻强调是他们违约,自己没有想离职
最后,谈判补偿条件,不接受没关系,直接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给他,写清对方做的哪个事违反你们的聘书offer合同之类的,然后写明30天后有人,要求他们赔偿你N+1
再然后30天不管有没有人跟你交接,到时候就走,然后去劳动局申请诉讼
调节阶段一般就搞定了,n+1妥妥没问题
当然前提都是对方没有履行你们的聘书什么的
纯手打教程,不喜欢复制劳动法,楼主满意记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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