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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盘与实物不符,打官司能赢吗?
沙盘,开发商,广告沙盘与实物不符,打官司能赢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沙盘与实物不符,打官司能赢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购房者遇到沙盘与实物不符的情况,通常会感觉被骗了,但我要提醒——如果以沙盘与实物不符为由,贸然打官司进行维权,购房者大概率会败诉的。
购房者平时可能不会注意到,楼书或房地产广告上往往会有小字标注:本广告(沙盘)不构成广告要约。如果看到这样的字样,一定要特别谨慎的问明楼盘情况,否则很可能“吃哑巴亏”。
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用通俗的话讲,广告要约对房屋买卖双方具有拘束力,不得反悔;广告要约邀请就是人们常说的“广告”,开发商希望购房人能看到广告后明确表达购房意向并由此签订购房合同。
具体到沙盘与楼盘实物不符,如果偏差不大,比如外观颜色、楼间距等,并不构成广告要约。只有那种与规划和实物显著不同的沙盘内容,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广告要约,比如沙盘有游泳池,实际未建,等等。
归根结底,买房还是要以政府审批通过的规划文件和图纸为准,沙盘毕竟只是一种宣传手段,用于效果展示,不能完全当真。
如果觉得我的回答确有参考作用,欢迎点赞和转发。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个问题问得好,回去仔细看看合同,然后回想下细节,有没有哪个地方标注了,“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酷拽][酷拽]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沙盘属于广告宣传的一种,一般而言广告是属于要约邀请,不作为合同的履行内容,如果要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沙盘或者其他广告内容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将广告认定为合同一部分的,可以就此来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回答您问题这样是打官司打不赢的,沙盘只是虚拟规划。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其实如果沙盘模型与现房存在明显不一致,开发商事前对此又无显著说明的,那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找个例子,比如开发商在沙盘中标明房屋存在停车位,但现房却是没有停车位的,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等合约前对此又无相关说明,开发商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中,沙盘是否属于宣传资料,目前法律法规对此尚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沙盘也是宣传资料之一。沙盘中显示的道路、绿化、楼体外饰和总体布局等内容。实际中,缔约过失责任按如下认定:
1、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在合同还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才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重要事实告知义务、协作与照顾义务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责任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损害的是他人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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