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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拐点,各大公司都准备复工,公司复工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疫情,企业,员工疫情拐点,各大公司都准备复工,公司复工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八)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疫情的假药、劣药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疫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疫情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十一)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三)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涉嫌抢劫罪,构成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十五)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十六)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涉嫌寻衅滋事罪,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防疫期间诉讼风险防控指引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公告》,特提醒注意: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确定开庭时间的,需提前与法官联系确定开庭是否延后及采用何种方式开庭,并提前做好准备;立案等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如确实无法参加诉讼,应及时向法院递交延期申请并保留好相关病历等资料备查。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市两级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辖区居民群众有诉讼需要的,可以通过河北法院诉讼无忧网(http://sswy.hbsfgk.org:7080/)、河北移动微法院等网络方式办理立案、缴费、阅卷、质证等事项。
(三)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将优先安排网上开庭、调查或询问等方式进行案件审理。必须到现场开庭的,请带好开庭传票及相关证件,并主动配合疫情安检防控。
(四)如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五)鉴于全市两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六、防疫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捐赠涉税政策: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保定地区防疫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政策措施
支持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保定市中心支行、保定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增长。各银行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保定银行、保定农商银行和域内各农村信用联社,对重点企业加大利率优惠幅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保定银保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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