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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拐点,各大公司都准备复工,公司复工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疫情,企业,员工疫情拐点,各大公司都准备复工,公司复工需要承担哪些风险?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四)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工资如何发放?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2月3日至2月7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正常工资即可,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2月8日、9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五)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仍不能按期返岗复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员工在2月29日前(1月31日至2月29日累计30日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返岗复工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在3月1日后仍无法复工的,因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应当向员工发放生活费。
(六)在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企业要求员工延期返岗的,工资如何发放?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员工不能通过在家(远程)办公等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延期返岗的工资标准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本指引问题(五)的做法。
(七)在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因疫情影响仍无法返岗复工的员工,如何处理?
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届满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仍无法返岗复工或企业出于疫情防控要求延期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处理:
1、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休完后,可以考虑跨一个年度安排2021年度的带薪年休假;
2、无法复工的工作日作为“存休”,正常支付工资,待复工后统筹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折抵之前的“存休”天数;
3、经与员工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中止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4、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通过在家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并依法正常支付工资。
(八)劳动合同在1月31日至复工前到期的,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届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在前述期间,企业还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亦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前述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九)企业因疫情导致困难的,可否裁员?
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采取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目前保定市政府已出具相应的财政补偿措施,详见本指引第七部分。
(十)员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此处需要明确一下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这两个概念,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实施主体是医疗机构,相应期限即为隔离治疗期和医学观察期。
(十一)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
(十二)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工资如何发放?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十三)企业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员工工资的,可否推迟发放工资?
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可以无需经过员工同意。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
(十四)企业因疫情导致困难的,如何合法有效降低人力成本?
企业可以与员工及时沟通、最终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和安排待岗,以合法有效的降低人力成本和运营风险。切忌简单粗暴、毫无预警的单方降薪。建议:
1、注重与员工的坦诚沟通和交流,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共同协商寻找解决方案。
2、如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操作难以具体落实的,尽量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十五)疫情爆发前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如何处理?
企业在疫情爆发前向候选人已发出录用通知书,并约定了明确的报到日期,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既定日期报到的,企业可与候选人协商变更报到日期,但不能以疫情防控为由撤销录用,否则企业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十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否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防疫期间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风防指引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否免责?
能否免责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结果的影响、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过错情况等因素具体把控,不能简单归为可否免责。但是如果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或者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的,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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