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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没加班费,请假扣你工资,怎么办?
工资,工时,加班费加班没加班费,请假扣你工资,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工作中偶尔加将,也是正常的事。加果所有同事为了一个工作进度,大家一起加。而老却没有给大家发加费!这个不必太在意你的付出及同事的付出,老板一定会记在心里。
至于请假扣工资,因为请假时候是个例,一个单位,一个公司肯定都有健全的考勤制度!你自己请假,如果不扣工资,那么影响的一群人!
公司也就没法管理,所以我们身在职场就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果长期加班公司不给加班的话,可以向公司人力部门或者老板反应!留好加班凭证!
有入说,如果公司加班不发加班费,还要扣工资,而你自已又原意在公司干,所以就请你别推。我以前不管在跟亲底公司做也好,不认识的做也罢,会讲好,请假可以扣,我无怨,加班也可以,但必有加班,谁叫我加,你就得负费,不然你就免开口,所谓先小人,后君子,别到时为了点钱仿了和气。
也有人说,好的公司一要体现人性化的理,对于加班不给加班,请假却要扣工资的公司,首先感诉讨这样的公司就不够人性化宽得对于个人而高,自己应该提高工作率,争取每天工作任务在工作时间内究成,减少不必要的加班。
于入性化理的公司来说,可以置一个多少加班时间起和工作日事假起步,加时6小时低半天工作日,周未加班一天作日,这样更人性化,也能赢得更多职员的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鉴于你的这种情况嘛,相信在我国的很多地方都是存在的,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武装自己,也不知道你这种情况的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准备劳动合同、加班证明等证明材料。如果没办法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还是建议您先从合同入手吧。 如果公司都没有签劳动合同 应该要求签订合同 都是很人都是在私人小公司上班 都没有签订合同 鉴于去有关部门投诉 任何事情不合法,那就去找政府,不要怕什么老板有背景有钱,如果是有确实是有问题那就去专门处理这种事情的地方处理。一级不行就再一级 。
记住不要让犯罪变得里所然当然,甚至是社会现象。如果你觉得你崇尚某国的工作文化想要模仿,
那请你在合法范围模仿,记住是我国的法律范围。
社会主义国家 工人合法的收入 不能被侵犯!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首先要了解工时制度。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工时制度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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