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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家地继承问题,有没有权威律师回答一下?
宅基地,叔叔,监护人关于农村宅家地继承问题,有没有权威律师回答一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项特殊的资源,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表现,而不是个人所有,所以无法作为财产继承。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所述情况:你叔叔有一个哥哥(你爸)两个妹妹(姑姑),你叔叔无子女。
你要解决的并不是监护人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护人必然就是继承人。你要解决的是继承的问题。
你叔叔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但有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15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第一种解决方案是:由你跟你爸及两个姑姑通过合同约定好你叔叔由你养老送终,将来不管谁单独或共同继承到你叔叔的老宅,都以一个象征性的价格将转让给你,如果你叔叔要是先走的话,你爸和你的两个姑姑肯定是他的继承人。但这个办法有一问题,万一你叔叔成了三个兄弟姐妹中最后一个走的,就变成没有继承人了。
第二种方案是:《民法总则》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实按照这一条法律规定,你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只要村委会同意就可以,并不需要公正和经被监护人同意。
其实你父亲和你的两个姑姑已是你叔叔的法定监护人了,你父亲和你两个姑姑也是你叔叔的法定代理人,他们三个可以共同处分你叔叔的财产,将老宅转让给你。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其中却有多层法律关系,因此,需要一点一点来分析。
首先,您提到这个房子属于老宅,那么其实该房屋并非您叔叔所有的,而是属于老辈留下的遗产。这时,对此有继承权的人,就包括了,您的姑姑、父亲和叔叔。也就是说这个老宅并非您叔叔一个人独有的,所以要先确定您叔叔所占的份额,如果想完全所有,呢就需要其他继承人放弃对该财产的继承。
其次,如您所述,您叔叔的精神和智力并非正常人范围,这时,其自己是不能处分其财产的,其对财产的处分,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做出意思表示,而这个表示也不能侵害他的权利。如果现在村委会可以指定由您来监护,那么您就是其监护人,但如果您是监护人,那么在下面的操作中,就会出现自己与自己签协议的情况,所以不实际,最好重新选定监护人。
第三,监护人选定后,那么就需要监护人代表您叔叔做出意思表示,即由您继承老宅,但这种继承需基于您对叔叔的扶养。双方签订协议。这里需提示的是,本身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的话也多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员的继承,其他人员操作起来会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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