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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能上班,深圳市私人企业应该支付基本工资吗?你怎么看?
企业,职工,工资疫情期间不能上班,深圳市私人企业应该支付基本工资吗?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发工资,员工先前的价值是可以认定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我公司也是私营企业,疫情期间工资照发,没扣一分钱。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2月份的工资发不发是看你们和老板,而不是问网友,很多企业都会发基本工资,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只要条件允许,都会发,不会寒了员工的心。有的企业的老板精明小气、刁钻、或者实在没钱,就趁机不发了。
这种情况下,外人不好干涉,主要是看你们员工怎么应对。不爽可以找劳动部门,找老板,怼一回,追回来,自己可以忍耐,也可以装没事人一样,这个是看你们自己,发不发,取决于你们的态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应该支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就看私人老板怎么样了,但基本生活费要发的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支付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3、落实延长春节假期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4、企业延迟复工期间职工待遇保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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