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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让我选择lpr怎么办?
利率,贷款,固定利率银行让我选择lpr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要具体了解,不妨看看下面的内容:
1、什么是贷款基准利率?什么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贷款基准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不定期调整并公布的贷款指导性利率。
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客户的贷款利率,以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简单的说,LPR是由银行报价形成的利率,相较贷款基准利率,LPR灵敏度更高,更能反映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水平。
自2019年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均需要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转换为参考LPR定价基准,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2、什么是定价基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参考LPR定价与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有何不同?
——浮动利率贷款一般需要参考一个定价基准,定期调整其执行利率。房贷参考贷款基准利率一般表示为“贷款基准利率×倍数”。
房贷转换为参考LPR定价后,利率的表示方式将变为“LPR±点差”。
3、若选择转换为参考LPR定价后,如何计算加减点数值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1年期4.15%;5年期以上4.80%)的差值(可以为负)。
5、房贷转换为参考固定利率定价和LPR浮动利率定价哪种方式更优呢?
——两种转换方式各有优势,具体如何选择取决于您自己的判断,特别是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
最后要说明的是,这是一项国家的金融政策要求,并非哪一家银行自己出台的政策,银行只是执行者,还请接到银行通知的客户积极配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非语认为从大经济环境而言,非语还是觉得您应该转LPR,因为根据2019年11月周小川行长的一篇报道《中国可以尽量避免快速地进入负利率时代》
文章大家可以去网上搜一下
中可以看出未来的LPR(贷款基础利率)应该是要跌的意思,很多发达国家也出现了负的利率,所以说当您转了LPR后,利率下调,你的房贷利率也会跟着下调的,当然这只是一个可能性,更多的要看后面的实际情况,当然如果你真的觉得现在的利率不高,更换觉得麻烦的话,你是可以拒绝的,银行不能强制要求您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打字不易,觉得有用的话麻烦点个赞,谢谢!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你觉得LPR以后会
持续上升,就选固定利率,提前锁定风险,如果你觉得以后LPR会持续下降,就选跟着LPR走,选择Lpr定期浮动➕基点的方式,享受更低的贷款利率,月供越来越少,现在利率下降是大势所趋,个人建议选择:Lpr定期浮动➕基点的方式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最近有朋友问我到底应该选择房贷应该选择LPR利率还是应该选择固定利率?
为什么突然有这个问题,缘起于去年央行发布的第30号公告。根据这个公告,从2020年3月1日到8月30日,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先回答几个问题
1、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原则是什么?
一是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二是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三是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2、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如何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以此为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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