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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基础工资是否是骗局?为什么?
工资,规定,职工合同中的基础工资是否是骗局?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三、实操中的基础工资。
大多数中小企业,基础工资底薪是很低的,实际上到手工资并不低,因为公司的五险一金基本上都是基于基本工资缴纳的。(极个别单位)
综上所述,基础工资不是骗局。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疫情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针对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针对的是发病过的场所的人员。但隔离期间继续支付报酬仅规定在本条,并未规定在第三十九条,也没有规定适用于第三十九条。因此,被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治疗的,是否还应当发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那么,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呢?此处似乎应该为“用人单位”而非“企业”,才能对应“职工”而非“劳动者”。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不过这一规定限定范围为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范围,那么如果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是否就不属于这一规定的范围呢?
再看看地方性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社明电[2020]13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可见,几个层面的规定对隔离观察期间是否支付工资的标准不一:《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人社部《通知》未区分是否要将排除的作为条件,各地规定则不一,有明确为排除的才支付,也有不区分的都支付。建议按照人社部《通知》执行,毕竟这是最新的规定,是针对新冠肺炎作出的专门规定。
结论:无论是隔离治疗、隔离措施、医学观察还是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都应当支付工资。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观察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是最低工资吗?是病假工资吗?还是正常工资?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按照出勤照发,也就是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再看看各地的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社明电[2020]13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当发放,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当然,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结论: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5.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是隔离观察期间要支付工资报酬,《通知》规定的是医学观察期间和隔离治疗期间要支付劳动报酬,医学观察期间应该就是隔离观察期间。按此理解,则《通知》规定的单位支付报酬的范围,比《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更广泛。那么,对于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间支付劳动报酬的标准如何认定呢?从各地的规定来看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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