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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离婚协议(律师告诉你离婚协议怎样写才最稳妥!看这一篇就够了)
协议,双方,财产律师离婚协议(律师告诉你离婚协议怎样写才最稳妥!看这一篇就够了)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作者:熊承星律师
作者简介: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广州黄埔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微信诗歌学会会员、湖北诗词学会会员。
“离婚协议怎么写”是关于离婚最为常见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家事律师经常被咨询到的一类问题(代拟离婚协议也是常见的一种律师业务)。下面笔者结合自身执业经验,分享一些实务操作技巧,让大家一看就懂,就会运用。
注:本文虽讲实务操作层面的技能,但核心在于传授“道”,而非“术”。本文也适合非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学习。
01.离婚协议解决哪些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关系类似于合伙企业,夫妻双方相当于合伙人。只是对企业而言,直接经营目标是获利,如果说有长远愿景的话,就是创立一家能长久存在的金字招牌(百年老店)。而对婚姻这种关系而言,它是由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组成。夫妻经营家庭,浅层目标是子女能健康快乐的成长、家庭财富逐步增加,高层次目标则是双方共同成长(用罗振宇的话讲,就是“协同进化”)、彼此携手更好地度过一生(这种话我都觉得扯淡,说得“高大上”了些)。
公司因各种原因经营不下去了,会涉及到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处置的问题;对于婚姻也一样,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都会伴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产生,既然婚姻维系不下去了(无论是双方友好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那双方经营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这些附属问题,也必须完全处理掉才行。
所以,离婚协议最基本的特征就很清晰了:必须对孩子抚养问题(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等)、财产分割问题(房产、小车、存款等积极财产,以及债务等消极财产)作出处理,否则民政部门不会给你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或子女已经成年的就不涉及抚养问题。还有就是,民政部门对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只作形式审查,所以如果协议中双方隐瞒或弄虚作假的,那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由夫妻双方自己承担,与人无尤。
这里顺便说一个小问题。生活中许多民政部门直接现场提供离婚协议模板(类似下面这种),工作人员会要求你直接在模板上填空式补充内容即可。
某民政部门离婚协议模板
有时遇到死板的,甚至不接受你们自己提供的离婚协议。无论是法理上还是情理上,这种做法当然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双方婚姻状况简单,简单的离婚协议模板能完全容纳的话,倒也没啥问题。但如果双方财产状况较为复杂或者双方对相关内容有设计复杂的条款时,那就不是一个简单模板能解决的了的(我曾亲自陪同一个客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时我拟的离婚协议有十几页。但那个工作人员从未见过如此复杂的,刚开始甚至不接受,要求用他们自己的模板填写。我当场与其说理沟通,摆法律说法理,后来他们领导过来亲自沟通后,道了歉,接受了我方提供的离婚协议。其实这种情形想反驳极其简单,直接可以拿马云作例子。假如马云办离婚手续,他名下财产无数,岂是一张纸就能解决的了的?)
02.离婚协议草率签署可能产生啥后果?
上面有说到,离婚协议必须处理好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后民政部门才会给你办离婚登记手续。许多不明白事理的人以为这种规定是给自己添麻烦,甚至发牢骚“我啥都不要,只要离婚就好。要什么离婚协议这么麻烦,我又不会写” 。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因为离婚协议这种办离婚登记手续必备材料除了“应付”民政部门换得离婚证外,更重要的其实是对自己负责。因为如果双方草率签署离婚协议办离婚手续的话,婚是轻松离掉了,但后续可能会产生很多麻烦问题。
这里我可以举出一些生活中常见的因草率签署离婚协议而带来的“后遗症”问题:
①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其他夫妻财产
②对方不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③对方不配合办理户籍迁出事宜
④莫名其妙被别人起诉还钱
⑤对方经常拖延支付房贷,有时甚至不给
⑥对方经常不配合/阻碍自己探视孩子
⑦对方总是拖延支付抚养费,有时还不给
⑧对方不知用了啥手段偷偷将孩子改了姓
⑨“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放弃大部分财产),后来对方不肯复婚了
……
上述列举的情形都是我们在日常法律咨询中遇到过的真实问题,并非杜撰。这里可以简单解释下各个问题。比如上述第①项,许多夫妻办离婚手续时都是自己临时根据现场提供的模板填写的,很多时候女方对男方真实财产状况并不了解,所以离婚协议中往往是对财产作简单分割后,基本上就是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或类似的表述。但离婚后某天女方发现男方婚内隐瞒了其他财产(比如大额存款甚至其他房产),于是又不甘心被骗,不得不打官司要求重新分割。打官司花时间精力不说,有时还得委托律师打官司,又得花钱。最后还可能被法院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啥好处都没捞到。男方确实可恶,但自己草率签离婚协议种下的“果”,也得自己尝。
第②、③项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纠纷。许多夫妻在房产证上写双方名字,但离婚后又不可能继续住一起,所以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约定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给金钱补偿。但离婚后发现对方“不守承诺”,在房子具备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条件时(如房贷已还清)不愿意配合了或者虽然可以配合但想“敲诈”一点费用否则不配合办理,这时女方会气炸。不甘心给钱去打官司吧,费时费力,给钱心里又不爽。这都是离婚协议写得太简单所带来的“后遗症”。至于第③项,一般女方和男方结婚后,女方往往会将户口迁入男方家里。离婚后不可能继续把户口留着,所以女方一般都会要求把户口迁出去。但有时就会遇到那些“极品”男人,对方就是不配合你办户口迁出手续。对于这种情形,有些地方的基层派出所是有办法处理的,但有些仍然要求必须有男方户口本才行。走诉讼这条路可以么?也不行,因为目前这类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离婚诉讼中也不能提迁户口这类诉讼请求)。
第④项更为常见了。许多女性离婚后,突然某天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状,某人将自己与前夫一起告了,要求共同承担某笔债务的还款责任。这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尽管现在民法典时代已经有法律保障了,女方不会无辜背负债务,但自己突然成为被告会令人很不爽,而且也不排除男方用一些手段把自己坑了从而背负外债的可能。
第⑤项情形比较少见一点,对于一些特殊的离婚情形可能会遇到。比如某夫妻离婚时男方自愿放弃大部分财产(最常见的就是男方有出轨情形对女方有愧疚),房子留给女方,且愿意离婚后继续承担房贷。双方离婚后,男方前期还老实支付房贷,后面就要么总是拖延给房贷,要么就是有时连着一两个月不给。这种情形也是比较令人头疼的,有时女方因承担不起还贷压力不得不将房子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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