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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离婚律师(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可以不离婚,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吴某呼和浩特离婚律师(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可以不离婚,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与妻子赵某在结婚四年后,因夫妻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两人的孩子因为年纪较小,由赵某抚养,我按时给孩子一定的生活费。离婚后不久,我通过相亲认识了条件较好的吴某,没过多久我们便正式登记结婚了。结婚后,我还是按时给孩子一定的生活费,但我怕吴某知道了不高兴就一直隐瞒吴某。但偶然的一天,吴某发现了我在悄悄给赵某的孩子生活费,心生不爽,她觉得结婚后我的钱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我无权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赵某以及孩子生活费。于是,吴某在不主张与我离婚的前提下,请求法院将我们两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免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那么,对于吴某的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律师答疑
您好,针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只有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其意思自治,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归属。当然,当夫妻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其他救济途径,如《民法典》“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也存在例外。
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例外情形:其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其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你妻子吴某并没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只是想将自己与您的财产区分开来,以避免您在给付与其前妻的孩子生活费的同时使她的财产受到损失,不属于法院应当支持的两种情况,自然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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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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