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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撤回的消息记录怎么删除(结婚一个半月就起诉离婚,婚前赠与的房产和车辆能否要求返还?)
朱某,原告,诉讼时效微信撤回的消息记录怎么删除(结婚一个半月就起诉离婚,婚前赠与的房产和车辆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2.即便如上诉人所认为的,将朱某“撤销赠与与离婚诉讼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之时”作为本案撤销赠与的起算点。原审判决认定“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为(2020)鲁04民申175号再审裁定2021年1月22日送达之日,事实也正确。
首先,原审查明的相关装修票据可证明,即便在离婚诉讼期间朱某也一直在对涉案房产装修,对房产价值进行添附,证明朱某当时主观上并不认为涉案财产用于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使用的目的已不能实现。
其次,离婚诉讼处理的是复合法律关系,一般应将案涉财产问题一并处理,但朱某穷尽离婚诉讼程序却未能处理涉案财产纠纷。而在双方有争议且尚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处理的情况下,上诉人却于2020年12月14日再审期间又擅自处分了涉案房产,这致使被上诉人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使用财产的赠与目的落空。再审之后朱某才被明确告知涉案财产不能与离婚诉讼作为一个法律关系处理,才发现赠与目的不能实现,从这一方面看,原审认为“原告申请撤销赠予的诉讼时效应于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也正确。并且需要说明的是原审原告一审网上立案起诉的时间为2021年1月6日,而非上诉人上诉状中所称的“2022年2月7日”。
二、原审判决“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涉案“大额赠与财产”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法律正确,社会效果良好,依法应予维持。由于本案朱某购买房屋、车辆属于大额资产,超出了日常生活范围,均以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故原审认定“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性赠与,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与一般赠与合同不同,涉及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特殊性,目前法律对附条件的目的性赠与的撤销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双方有争议且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处理的情况下,上诉人擅自处分了大额财产,怠于促成长期共同稳定生活目的实现,致使朱某赠与目的落空,赠与行为丧失了法律效力。继而上诉人对其取得的大额赠与便失去了占有的合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朱某请求返还赠与利益,依法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原审判决返还所依据的并非法定撤销权规定,而是依据的附条件的目的赠与的事实和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一千零四十一条至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特别在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短暂婚姻获取巨额财物的情形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应给予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及第八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参照彩礼的处理,作出要求上诉人酌情返还大额赠与款项的判决,不但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适当,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也引导了婚姻家庭生活的善良风尚,对树立婚姻家庭文明、弘扬婚姻家庭美德有着良好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导向,通过个案既维护了公平的社会基本价值,又弘扬了社会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孙某提交了4组证据:1.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2.微信聊天记录及短信;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手机通话录音4份;4.上诉人怀孕证据,2019年4月24日超声医学音响报告与短信相互印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朱某与孙某于2018年12月6日相识,201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在结婚前朱某为孙某出资购买涉案轿车和涉案房屋,并支付了房屋中介费、税费、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即涉案房屋及车辆虽登记在孙某名下,但实际是出资方朱某为结婚而以对方名义购买。双方结婚时间不长(一个半月),即发生离婚诉讼,由于朱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车辆是为了顺利结婚或者婚后维持婚姻关系,如在双方离婚时不予处理,则对朱某不公平。故一审法院在处理时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孙某返还赠与金额的80%共计1084800元,并无不当。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经审理查明,在一审法院(2019)鲁0402民初915号朱某与孙某离婚诉讼案件中,朱某起诉主张中包含要求孙某返还其支付的各项费用及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返还给朱某等诉求。上述离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后,朱某又及时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孙某关于朱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孙某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关事实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鲁04民终1820号 赠与合同纠纷
转自:丽姐说法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