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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属于取得时效)
时效,不动产,动产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属于取得时效)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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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取得时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当中的期限怎么算,期间如果行使权利,时效是否会中止?
打个比方,假设我捡到了你的钢笔,在没找到失主的情况下,我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了20年(假定取得时效为20年),我就取得了所有权,而你也就丧失了所有权。20年这个时效怎么会中止呢?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为:
1.须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占有。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须为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而且以占有人对财产有持续不断的占有为前提。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的问题.对无主财产的占有只会发生先占的问题。
2.占有应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第一,自主占有。自主占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即把自己当成所有权人占有标的物,它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至于占有人是不知无所有权而误信有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人,还是明知无权占有而恶意占有的恶意占有人,法律在所不问。但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占有,因为内心状态是替所有权人占有标的物,属于他主占有,不管占有多长时间都不能产生时效取得的后果。第二,和平占有。和平占有,指非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如果是以抢劫、抢夺、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占有或者在别人索要时以暴力手段维持自己的占有,则不能时效取得标的物。行为不轨的人哄抢、私占公共财产的行为也就根本不能构成时效取得。第三,公然占有。公然占有是指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至于如何认定是公然还是隐瞒,则应依社会的一般观念予以判断,如占有人将恶意取得的冬装,冬天穿着,夏天则藏进衣柜,此种情形应构成公然占有;又如名画公开展出或在新闻媒体进行报道构成公然占有,因为权利人如果关心该画则应该通过发达的传媒知悉这些消息,不过该画若隐匿于家中则不是公然占有。之所以要求公然占有.是为了使得真正权利人发现自己的财产在谁那,以及时追回;如果他明知自己财产的所在,却仍然怠于向无权占有人索要,那么一定期间经过他失去此项财产也是自愿承担的风险。这样要求占有人自主、和平、公然占有经过一定的期间,也能防止取得所有权演变为“盗窃”。
3占有须经过一定期间。取得时效制度设立在于保护持续、水久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因此,占有人虽然对标的物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及公然占有,但如果占有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期间,仍不能依时效取得所有权。各国民法对此段期间的规定并不一致,但一般都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短于不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占有开始的时候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即他不知道所有权不是自己的,比如甲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了一幅古画,其实这幅古画为其父亲的好友乙所有,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的期间比较短;相反如果占有人为恶意,比如上例中甲明知古画属于乙所有,则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时效取得。如果在这段期间内真正的权利人出现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财产,则时效中断,占有人须无条件返还。至于具体的时间定为多长,还需要未来《民法典》出台时具体确定。
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如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
第一,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在我国,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极不完善,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登记错误的现象。交易中的第三人虽然可以凭借登记的公信力原则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保护,但毕竟登记公信力适用的条件比较严格。比如要求第三人必须是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有偿取得不动产才可适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不动产得都是通过有偿合同取得的,比如通过继承或赠与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此时受让人虽然不能善意取得不动产,但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利用时效取得制度取得。还有些时候取得不动产的合同本身即为无效或可撤销,比如真正权利人主张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中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或者转让本身是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这样,在合同被宣告无效以后,受让人应当向交易的另一方返还财产。真正的权利人也可以追夺该财产。此时,受让人不能仅仅依靠公信原则作为拒绝返还的抗辩。公信原则并没有真正确定产权的归属,这就需要设定取得时效。基于取得时效,如果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该不动产达到法定期限且这段时间内原所有人没有进行追索,他也可以取得所有权。可见,时效取得制度是登记公信力原则的有益补充。
第二,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社会生活中,不动产权利特别是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大量存在,因为在我国农村不动产并没有建立完备的登记制度,许多不动产并未登记。在城镇中,也可能会出现未登记的情况。例如,双方共同合作建房,在房屋建成以后,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共有人一方出国,未能主张房屋的产权;另一方一直误以为该方抛弃了其共有权益,从而以所有人的身份占有该房屋。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以后,是否可以基于时效未取得所有权,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否则极容易产生各种纠纷。因此在取得时效设定以后,可以解决这方面的权利纠纷。第三,不动产权利。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老山林场与渭昔屯林木、土地纠纷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解决的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时效取得问题。此外,在农村,由于土地登记制度不健全,所以关于土地权属的纠纷也时有发生。例如,一个农村经济组织善意占有、耕作相邻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过相当长的时问,是否可以适用取得时效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这只能通过取得时效来有效解决纠纷。
2.动产。动产的时效取得主要适用于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其可以用来补充善意取得的不足。比如甲从他的父亲那里继承古画的例子;再比如甲赠与乙一幅古画,事后证明该画属于他人所有,此种情况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有偿的交易关系,不适用于赠与),但可以适用取得时效。此外如果第三人在受让动产时为恶意即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不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可特定的较长的期间经过后,原所有人一直没有来索要(他可能已经从无权处分人那里得到了补偿),则为了保护已经形成的财产秩序,可将动产归恶意取得人所有。
还有一种情况是对误以为是无主物,但实际上是他人的财产,占有人一直以所有人的意思予以占有,例如以捡破烂为生的甲,误以为放到楼下垃圾旁的旧书架是他人抛弃的财产,但实际上他人并没有抛弃的意思。如果书架的所有人一直没有找他索要,那么一定期间经过后甲可以取得书架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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