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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撤回的消息记录怎么删除(结婚一个半月就起诉离婚,婚前赠与的房产和车辆能否要求返还?)
朱某,原告,诉讼时效微信撤回的消息记录怎么删除(结婚一个半月就起诉离婚,婚前赠与的房产和车辆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争议焦点
双方于2018年12月6日相识,2019年1月3日登记结婚,女方于2019年2月18日起诉离婚。
男方婚前为女方出资100余万元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而该房产、车辆均在婚前登记于女方个人名下,并由男方支出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等,该行为属于赠与。但该赠与行为与一般礼节性赠与及日常生活开支不同,本案的赠与超出日常生活范围,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是将“婚姻缔结”作为赠与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婚姻关系缔结则财产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所赠与的财产无须返还,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两个人结婚时间较短,闪婚闪离或者结婚不到一年等情况,完全超出了赠与人一方的期待,则需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
本案虽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法定情形,但根据双方缔结婚姻时间较短等情况,法院酌情考虑女方向男方返还赠与金额的80%。
婚姻以爱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建立在金钱之上的婚姻也不应被提倡,通过短暂的婚姻获取巨额财富,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诉讼请求
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告对被告购房款、购车款等共计1960000元款项的赠与;
2.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购车款等共计1960000元款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
原告朱某与被告孙某于2018年12月6日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1月3日登记结婚。
2019年2月18日,原告朱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
2020年1月22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4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另查明,1、2018年12月,原告朱某为被告孙某通过中介出资936000元购买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层××住房一套,为此支出房屋中介费9000元,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0元,用于交纳上述房屋的税费,并于2018年12月13日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号为鲁(2018)枣庄市不动产权第1××0号,权利人为孙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婚前原告为被告出资购买轿车一辆,支出购车款360000元。2019年1月7日向孙某转款31000元,用于交纳上述车辆的购置税,该车辆购买后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2019年1月28日孙某将该车出售给他人。
再查明,原告不服一、二审离婚判决中对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处理。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月10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书,对婚前其它财产的处分应以确定其性质和权属关系为前提,二审认为,对于朱某主张婚前为孙某出资购买房产、车辆等款项支出,要求孙某返还房屋等大额资产及双方恋爱过程中朱某为孙某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因该房产、车辆均登记于孙某个人名下,其主张返还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于朱某主张返还房屋所有权或上述费用的主张未予支持,并告知其因双方均未提出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对此如有争议可另案处理,二审予以确认,且释明朱某就此可另寻救济途径予以解决,并无不当。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一并主张返还财产的诉讼,并且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2020)鲁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销赠予的诉讼时效应于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朱某婚前为被告孙某出资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而该房产、车辆均在婚前登记于被告孙某个人名下,并由原告支出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税费等,原告朱某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行为与一般礼节性赠与及日常生活开支不同,本案的赠与超出日常生活范围,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是将“婚姻缔结”作为赠与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婚姻关系缔结则财产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所赠与的财产无须返还,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两个人结婚时间较短,闪婚闪离或者结婚不到一年等情况,完全超出了赠与人一方的期待,则需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
本案中,原告朱某购买房屋、车辆属于大额资产,与支付彩礼具有相同的意义,均以双方结婚且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为前提。本案虽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法定情形,但根据双方缔结婚姻时间较短等情况,本院酌情考虑被告向原告部分返还,即实物的价值累计后,酌情返还赠与金额的80%即1084800元[(9000元 936000元 20000元 360000元 31000)×8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房款、购车款共计1084800元;
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孙某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两处错误。
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被上诉人在收到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时,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明确告知被上诉人撤销赠与与离婚诉讼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需要另行起诉,被上诉人的赠与撤销权应当从收到(2019)鲁04民终4241号民事判决书的2020年1月22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一审立案的时间是2022年2月7日,从2020年1月22日起算,已经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审判决认定从收到(2020)鲁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书的2021年1月22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从而认定有权起诉,认定事实错误。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一经起算,不存在中止、中断,从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一审判决将该期限认定为诉讼时效,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既然认定被上诉人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就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审判决又根据双方缔结婚姻时间较短的情况,判决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实物累计价值的80%,现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结婚时间短可以撤销部分赠与,一审判决要求返还实物累计价值的80%,适用法律错误。
朱某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合理,恳请中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称原审判决“存在两处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审综合证据查明“原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一并主张返还财产的诉讼”,表明朱某在2019年2月18日起诉离婚时就一并要求返还涉案财产,事实上从此时朱某就已经主张撤销对上诉人孙某的赠与了。也就是说,2019年2月18日朱某起诉离婚时一并行使了撤销权,起诉状送达上诉人孙某时,对其请求权也转化为要求返还财产的一般债权请求权。以此为起算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继而由“诉讼时效”进行约束和保护。后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状态,直至2021年1月22日(2020)鲁04民申175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给朱某时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故一审认定本案未超诉讼时效,认定事实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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