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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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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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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一章 物权通则第三节 物权变动(上)一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物权变动的形态有哪些?)
法言俗语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构成了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就物权本身而言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的动态变化过程,就如同人的生老病一样。从权利人的角度看,是指物权的取得、设立、内容变更及丧失。
物权的发生,是物权与特定主体结合,对于权利人而言,也就是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物权,既有可能取得之前这个物没有权利人,比如原来并不存在,新建造一幢房屋,也有可能有权利人,但不是根据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比如,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并不以遗失物原所有人的意志为依据。又如,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法律规定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可以获得所有权,这都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为转移。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比较常见的继受取得方式有买卖、赠与等。通过买卖获得所有权,是所有权从出让人手中转移至受让人手中,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即出让人的所有权消灭,受让人的所有权发生,学理上将这种继受取得称为移转型继受取得。而在他人特定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也属于继受取得,是特定物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的处分,这种处分是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予以让渡,本身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学理上称这种继受取得为创设型继受取得。物权的变更,就广义而言,包括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但是因为物权主体的变更对外表现为物权的取得丧失,所以通常的物权变更是狭义意义上的概念,只包括客体、内容上的变更。比如,抵押权设定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变更了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后,对使用期限的变更等,都是对物权内容的变更。物权的消灭,通常指物权的绝对消灭,即物权与其原主体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新权利。比如债务清偿后,抵押权消灭,标的物灭失后,物权消灭,都属于物权的绝对消灭。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案释法
宅基地上的房屋被他人拆除重建后,原所有权人对新建的房屋是否享有权利?韦某系甲村村民,其父母在世时村里分给了他们2间房的宅基地1块,因韦某全家人常年在外经商,没有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和使用,致使其住宅成了危房。2011年年初,韦某打算将这2间房子拆了重新建造。但是拆了以后,甲村村委会却通知韦某不能建房,并要收回这块宅基地。韦某认为自己属于合法继承者,甲村村委会不应该将宅基地收回。为此,韦某于2011年3月起诉,要求甲村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
根据2004《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2019年《土地管理法》已修正为第9条第2款)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宅基地不能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进行继承。但根据我国
《继承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村民依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与房屋不分离,村民可以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由此形成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②规定: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只是因房屋继承后而一并转移给继承人。本案中韦某依法继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因为房地一体,继承房屋时就当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甲村村委会可以收回该宅基地,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韦某的诉讼请求。(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韦某诉四合村委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载广西法院网2011年6月20日,gxfy.china.gov.cn.②该意见已被2020年3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2019年《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官说法
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原始取得不是基于他 人既存权利取得物权,物权不受先前权利上存在的负担的影响,这些负担因 物权的原始取得而消灭。比如,甲因借款把电动车质押给乙,乙因外出将电 动车交给丙保管,丙将电动车卖给了丁。丁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电动车的所有权,乙对电动车的质权也随之消灭。但继受取得情况下,原权利人让与的权利不能大于其享有的权利,在标的物上有权利负担的,取得人需承受这些负担。比如,甲公司把机器设备抵押给乙公司后,又把机器设备卖给丙公司,这不影响乙公司对机器设备享有的抵押权。
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不经过物权人的同意能发生合法的物权变动吗?)
法言俗语
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因素被称为法律事实。物权法律关系的变动也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其中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事实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各种合同行为和单方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物权变动,并通过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而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这就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物权变动是依据什么确定的,这是一个受历史传统、立法思想影响重大的问题。大陆法系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不同的模式。我国原则上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债权形式主义有其显著特点:一是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比如双方虽然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意,但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并不能实现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只有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能发生变动。二是坚持物权变动的有因。如果法律行为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则会使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自始无效。比如,出卖人因为受到胁迫将房屋卖给买受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胁迫行为终止后,出卖人可以起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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