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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未到期被划为生态林,补助款归小队还是归承包人?为何?
承包人,补助款,土地承包地未到期被划为生态林,补助款归小队还是归承包人?为何?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承包地未到期被划为生态林,补助款归小队还是归承包人?为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谢,回答了,根据我们国家土地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在土地承包期,赔赏款应该归土地承包人所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归承包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承包地没到期,被划为生态林,补助款应归生产队还是归个人?
如果这地是确权给你的承包地,这补助款当然绝对是归个人的了。
如果不是确权地那就不好说了。如果你的承包期还很长,十年二十年这个补助款就是归你个人。还要看这个补助款是一次性的还是一年一补。如果是一次性的就要与集体协商分成。如果是一年一补,那包几年就享受几年吧。
这是我个人的看法,是否正确请大家讨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承包地没有到期被划为生态林,上级发放的补助款上会小队还是承包人?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从土地承包法的角度来阐明问题。
现在的农民们几乎都知道,我们的耕地承包期是三十年,在承包期没有到期之前,土地的经营权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完全享有土地的经营收入。在土地承包期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把耕地划为生态林,这是什么对于承包地的征用、占用或者流转,总之,是中止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样的情况,承包人是应该得到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承包地没有到期被划为生态林的,属于被征用或占用,土地承包人可以依法过得补偿。
再就是所谓的小队,在我们这边,就是原来的生产队,现在叫村民组,现在的确还有村民组的设置,但绝大多数就是只有一个村民组长,平时其实没有任何事情。在农村,真正以组织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是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其实是名存实亡的,村民组都不存在了。这个补助给村民组干啥?何况村民组或者村委会都没有权利拿这个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这里需要搞清楚,农民的土地划为生态林,其实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形式,根本上,农民还是失去土地了,所以,农民得到这个失地补偿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如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总之就是一句话,承包地被征用或占用,其补偿款就应该由土地承包人所得,村民组合村委会都不得截留、扣缴。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生态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主要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简单的说生态林就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森林,主导利用森林的生态功能。
土地承包期内被划入生态林可以视之为土地征收,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退耕地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 主要术语
2.1 生态林是指在退耕还林工程中,营造以减少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等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以及竹林等。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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