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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为什么康得新在给康得集团质押担保一案中会输呢?
决议,股东,光电既然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为什么康得新在给康得集团质押担保一案中会输呢?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康得新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航信托有权以被告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康得集团提供质押的15亿元存单优先受偿。可是最高法不是明确说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上市公司康得新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根据康得新公告,2016年1月22日、11月14日及2017年1月17日,*ST康得子公司张家港光电材料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3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年9月27日,光电材料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前述存单质押合同均约定以光电材料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康得集团提供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形式审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其中,关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明确规定,《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首先,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肯定无效。这是大前提。这就要求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要关注的点是:决议表决是否排除了当事股东后过半数。也就是说,债权人主张担保有效的,应该举证自己审查了股东(大)会决议,且满足以上要点。
同时最高法也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在审查公司决议时,仅限于形式审查,至于决议的真实性、签章的真伪等,都不影响担保有效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很容易伪造决议及签名。
最高法关于不需股东(大)会决议的例外规定
最高法的通知中,同时明确规定了,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本案担保有效的关键点
本案中,担保关系主体分别为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康得集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康得新光电是康得新的全资子公司,但光电公司本身是独立的法人企业。结合最高法的规定,可以解读出,本案中,是康得新光电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康得集团提供担保,应该经过康得新光电公司的股东(大)会,而康得新光电公司的唯一股东就是康得新,符合最高法关于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即担保有效的规定。本案中,光电公司的唯一股东上市公司康得新,以上市公司名义向中航信托出具了同意光电公司担保书面文件,因此,导致担保有效。
这个案件说明什么?
虽然最高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但实际操作中,当事方有很多处理手段,能够绕过无效情形,实现担保目的。本案中即是通过子公司,而非上市公司进行担保,实现担保目的的。这看似很大的法律漏洞,为什么最高法没有去堵上这个漏洞呢?这是因为,对于民事关系来说,无效公司内部治理是否存在缺陷,只要有公司签章,公司一般情况就应该承担相应义务,否则就会为公司利用“委托代理瑕疵”逃避义务带来极大便利,因此,法律即使在个别事项中对“委托代理”进行权利限制,也是比较保守的。
参考资料: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9/11/id/1499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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