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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兼职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的报酬,该如何入账?
职工,人员,企业支付给兼职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的报酬,该如何入账?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支付给兼职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的报酬,该如何入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兼职人员的工资一般是计入到管理费用中进行核算。与正式工的一样处理: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
超过免征额的计提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开始,福利费不再计提,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直接列支,但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兼职收入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纳办法
如果个人与其兼职的单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则其兼职单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合并当月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选择到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个人与其兼职单位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则兼职单位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连续性收入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纳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兼职人员的工资一般是计入到管理费用中进行核算。与正式工的一样处理。管理部门聘用的兼职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聘用的兼职人员工资,计入销售费用,生产部门聘用的兼职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等。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支付给兼职人员的报酬一般有两类
这两种报酬,或者是工资性的,或者劳务报酬性质的。
企业两种支出的入账
这两种支出,一级科目,借方计入成本或费用,贷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至于二级科目,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核算要求来设置。
1、借方举例
比如,借方计入一级科目“管理费用”,在其可以设置两个或三个2级科目进行核算,比如职工薪酬(非兼职)、劳务报酬(劳务人员)、兼职人员工资3个。
2、贷方举例
贷方计入一级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在其可以设置两个或三个2级科目进行核算,比如职工薪酬(非兼职)、劳务报酬(劳务人员)、兼职人员工资3个,同上述借方举例。
3、贷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原因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有如下说明: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例外的入账
主要是兼职的人员不想其他人知道其有兼职的收入,此时要求企业直接将款项打给他,也不允许企业代缴代扣个税,也不想让企业在账上反映。
企业支付时,借方计入个人借款,贷方银行或现金,待有合适的处理方式时,再计入费用,冲掉个人借款。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支付给兼职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应按“职工薪酬”,按照兼职人员或自由职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并根据兼职人员或自由职业者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确认为负债
(1)受益对象为产品或劳务时,由生产产品或劳务负担职工薪酬,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对于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承担的,计入相关成本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注】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先在“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在达到预定用途后,再转入“无形资产”。
(3)对于其他职工薪酬,属于管理部门类人员的,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4)对于其他职工薪酬,属于销售类人员的,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发放工资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支付给兼职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的报酬,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可能有的同学认为,兼职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算不上企业的正式职工,为什么要按“职工薪酬”进行核算?这就需要对“职工”有个清晰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都对“职工”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一)职工的定义
本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而言,本准则所称的职工至少应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应当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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