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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售清障车(大型清障车转让信息)
机动车,交通,公安机关烟台出售清障车(大型清障车转让信息)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电子标识、审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装置的,或者非机动车经非法改装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消除违法状态、没收非法加装的装置,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情形之一,无法当场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应缴纳年基础保险费率二倍的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掉头的;
(四)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五)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阅读或者发送信息以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运载学生的校车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扣留、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
(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在固定或者临时执勤点,驾驶人拒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强行通行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无有效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二)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期间弄虚作假,或者组织、帮助他人弄虚作假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五)擅自设置、占用或者故意损毁、移动、遮挡、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七)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负有责任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可以按照其强迫、指使、纵容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经满分考试合格后累积记分再次达到满分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经两次满分考试合格后累积记分再次达到满分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组织他人实施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接受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时,实际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和记分,对请他人代为接受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或者组织、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作弊,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设备、系统生产销售企业等单位组织、参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作弊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或者撤销相应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没收,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无法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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