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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售清障车(大型清障车转让信息)
机动车,交通,公安机关烟台出售清障车(大型清障车转让信息)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留存有效联系电话、通信地址、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等信息,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公交车和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通行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通行的交通工具,以及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因人员过失、机件故障、道路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六)“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或者潜逃藏匿的行为。
(七)“废弃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停放超过六十日,且根据其位置、状态或者情况有合理理由认定已被弃置的机动车。
(八)“上道路通行”,是指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等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外国驻华使领团车辆根据国务院外交外事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负责。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可以发给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应急救援专用牌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运输机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应当在封闭道路、场地内测试合格,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按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进行。经测试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生产、进口、销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应当申领机动车号牌。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且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时,应当实时记录行驶数据;驾驶人应当处于车辆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上道路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自动驾驶功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有轨电车的相关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商国家有关部门,可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车辆管理制定具体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备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商国家有关部门,可就台湾地区入境车辆管理制定具体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以实施电子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本法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在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升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执法实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了许多新规定,“放管服”改革推出了许多新制度新措施,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治理道路交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全国人大常委会《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具体意见建议。此外,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涉及多个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部门合并、职责调整,有必要作法律法规配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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