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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业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0-12-06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物业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取消物业,刻不容缓。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法无授权不可为。居委会不可取代业主行使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居委会作为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和桥梁纽带,应当及时向街道办反映,在街道办指导下协助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组织业主共有决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项,而不是违法而为包办代替。应当指出现在有一种以居委会取代业委会的倾向,实质是否认业主共有物权维系建管合一社企合一的前期物业管理体系。这是违反中央关于改进物业服务管理的意见,违反物权法规定的违法乱为。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没有见过有关法律法规条款,但是现在基层某些干部有权,也能越俎代庖哦!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谁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都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而不是几个人的小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委托方可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否则一律无效!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在小区没有业委会,物业管理瘫痪,业主上访不断,居委会采取应急措施,召开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通过委托物业公司的决定并授权的情况下!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物业公司直接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这个问题颇具争议性,实践中的两派观点截然相反。
一、反对一方认为:
《物业服务合同》是规范某一特定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只能由该小区业主大会经法定程序后授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就是说,该合同的两方主体只能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
而居委会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某特定小区的业主或者自治组织,其没有资格代替业主选定物业公司并签订物业合同。如果轻易认可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效力,那么就极有可能造成居委会借此滥用权力,横加干涉小区公共事务,这与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二、支持一方认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居委会可以代为行使某特定小区业委会的权利,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法律依据是: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者业委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委会产生之前,可以由居委会在街道办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委会的职责。”
这样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能更及时的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这个前提下,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
通过人民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例来看,确有业主以此提出抗辩,即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结合题主的发问,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非常谨慎,重点审查下述情况:
1、是否符合《指导规则》相关规定,即该小区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委会或者业委会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2、居委会是否得到了辖区街道办的指定和认可,拥有代为行使业委会的权力。
3、居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前,是否征询了该小区业主的意见,并得到了人数及面积双过半的支持率。
如果上述情况均符合的话,人民法院会认定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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