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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的公司工资扣除个人公积金,但现在才发现实际没帮我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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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2015年入职一家公司,待遇是包含五险一金的,但因为不喜欢只做了一个半月就离职,工资单里扣除了个人公积金部分,之后很快入职另一家公司,没去查公积金,现在2019年才查到那家公司实际没帮我交公积金,现在能怎么办?还能追究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用人单位给扣了个人社保公积金,但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公积金,这是属于社保和公积金违法行为。但是两种情况处理起来确实有差异的。
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扣了个人社保部分,没有给职工缴纳,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有权力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保。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给职工办理社保缴费手续,这是属于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但是,关于社会保险维权的机构有两个,一个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另一个是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监察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授权,拥有依法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但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同时又规定,劳动监察的受理有效期是两年。有效期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我们从单位已经离职,且超过两年的话,这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就无法帮我们了。
但是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有权力进行尽职尽责调查。按照人均和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1款的二年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
主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未对清缴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设置追诉期。
所以,这种情况一般还是有部门可以管的。特别是从2019年1月国家将社会保险的征缴职能移交税务部门以后,税务部门将拥有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清缴的职能。
社会保险费欠缴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支付每日5/10000的滞纳金。也是承担非常重的,但这也是对违法的一种惩罚。
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职工互助基金的一类,是属于社会转移支付的一种项目。它的法律渊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样没有对追诉期设置时间限制,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的欠缴工作进行清查。
不过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滞纳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欠缴社保公积金的行为,我们应当积极向相关执法部门投诉维权。只有我们大家都起来维权,企业才会形成一种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侵犯的共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你的住房公积金,在你个人账户上了吗?最近网上在议论一件事,武汉唐先生交了三年住房公积金,离职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发现自己账户上没有钱?其实这些情况也不是个案,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我们都知道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职工本人按照工资总额5%至12%缴存,另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按职工缴存比例同等金额为职工匹配部分,也就是说职工交多少,单位就要为职工匹配同等金额的住房公积金。财政拨款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财政匹配;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可以把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生产成本。比如说职工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800元,用人单位就要每月为职工匹配800元的住房公积金,这两部分1600元钱进入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个人账户就是职工住房公积金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时是用人单位统扣统缴的,也就是说单位在每个月工资发放时,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平均数为缴存基数,按照缴存比例进行扣除。全部职工扣除后,加上单位应该为职工匹配部分一并转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专户进行储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按照单位提供的职工缴存明细清单,分别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就是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了。但也有一些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规定单位每月必须连续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有的单位财务人员每月也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有时两个月、有的一个季度、有的半年或一年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还有的单位几年都不把公积金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样就会发生类似武汉唐先生这种情况了。单位为职工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不进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是不叫住房公积金的,这样职工在发生住房消费提取时,账户内没有钱,也就不能提取了。同时职工在购房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补缴、断缴是不能计算在内的,你几个月才交住房公积金只能算补缴,这样你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是不可能的。那么,遇到单位不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职工应该如何办呢?现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开通了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上办事大厅、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每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变化时,都会向职工推送相关信息,缴存职工就要认真进行核对,发现没有收到当月缴存信息或是与自己工资所扣金额不符等问题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反映,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免职工个人权益受到侵害。请参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遇到用人单位侵害你个人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维权,让本就是你应该得到的住房福利制度得到享受,当然如果你不在乎,你可以继续保持沉默。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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