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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把自家宅基地或承包地“卖”了,以后还能分到地吗?
土地,宅基地,农民农民把自家宅基地或承包地“卖”了,以后还能分到地吗?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你的土地流转的租金费用或是补偿费用,最大年限为村民的承包年限。比如我们村是2003年从新签的承包合同,期限五十年,已过去十六年,还有三十四年,所以流转土地最高为三十四年。
那么农村土地卖出去,和流转出去是两种情况。国家征用,收储,修路,等为征地补偿费用,会将你的青苗费用,和产出费用(一般按十年的收益),附着物费用,土地费用补偿分开。青苗费用和产出费用,附着物费用的补偿归个人,土地补偿费用归集体统一分配。一般先发布公告,农民同意签字后才能收储。第二种土地流转,费用归个人,到期后集体收回承包权,从新分配,人口是不断变化的,到时会按照新的人口数量再统一分配,续签承包合同。
综上,不管是怎样你不懂法,卖了地,还是流转了土地。到期后你都有权利从新分配到土地。以上结合我村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做以解答。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农民把自己的土地“卖”了,以后还能再分到地吗?
农民“出卖”自己的土地?是村委会允许还是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允许,您想的太简单了。这种情况和城里人想去农村买宅基地有点类似。
农民承包的土地,分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其中的所有权在村集体,村民只是有承包权和经营权而已。农民都没有所有权,怎么可能有权利出售自己的土地呢?而且,土地的承包到期就要重新签订合同,您觉着村委会可能和“购买”土地的人签订承包合同吗?先不说土地承包是针对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更不用说私自转让承包经营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只是在《土地承包法》修订之后才允许村委会有序引导农民转让其承包经营权,但是也只是转让承包期未结束的剩余期限而已。
对于题主说的这类情况,准确点应该是“土地流转”。因为流转的就是经营权,这是被《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允许的。而且现在国家也在支持土地流转。因此,在农村很多人流转土地会习惯的说成是“卖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权和所有权仍保持不变。
但是有一种情况所有权会发生变化,就是国家进行公益性事业的征收土地,比如修建高速等公益性建设。只有在这类情况下,才会导致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以上是我对这个 问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我国的农业实行的是承包制度:
在八十年代以后,我国的农业实行的是连产承包制度,土地永远是国家的,不是自己的终身私有财产,任何个人都无有权力进行私自买卖,进行私自买卖行为是违法的。第一轮的土地分配时是按现有人口,公平,公正平均分配的。虽然在承包期间有的用经济的方法把土地转让给了别人,其实他的根本性质不是土地买卖,只是变更了种植方式。所以在农村土地进行用经济的方法进行转让,它是不具备土地买卖性质和目地的。因为买卖属于终身拥有土地的权力。作为用经济转让土地只有使用的权力,土地的终身权力永远属于国家。
(二)有的农民为什么会把土地流转出去?
由于农民长期种地生产粮食无有劳动付出收入,甚至还赔钱供应社会上人们生活用粮需求。老一代农民过去无论是再艰难困苦,都会始终坚持着种地生产粮食,因为一生中也无有得到劳动付出报酬,给他们的儿女们也无有创造任何家产积蓄,只有一个贫穷的家。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龄化,现在完全失去了再继续种地的能力。现在的年轻人因为受到家庭经济生活上面的开支压力,只有选择出外打工挣钱。由于家庭承包的土地无有能力继续耕种,只有选择用经济的方法流转承包出去。其实是流转的性质,并不是卖的性质。做为流转方认为是自己买到的土地,有终身的权力,这绝对是错误的认识,如果是高额金钱购买的,认为土地就是自己的,可能最后会吃大亏的。因为土地的终身权力属于国家,不属于个人。作为流转方只有在国家实行的承包期有使用的权力。
(三)承包农户把土地用经济的方法流转出去以后,还能不能再次分到土地?
作为土地承包到期以后,无论是农户用各种方法流转出去的土地,再从新分配时,统统都归全体群众所有才对,不应该影响到再次土地按人头平分的障碍,无论是农户和流转方从中造成的一切障碍,完全与土地从新分配无关,一切障碍应该有农户和流转土地方进行私自处理解决才对。因为土地是不允许个人私自买卖的,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可能还会受不了法律制裁。无论是农户和流转双方,可能还会有一方会受到经济上面的损失。如果再次土地从新分配,土地不能够全部回归到所有农民,是根本无法从新进行再次按人头平均分配的。如果是真的造成的无法追回来的土地,只有原来的农户在再次从新土地按人头分配时,不能够再次分到土地才是公平合理的。所以用经济形式流转出去的土地,无法追回时,原来的农户是绝对不可能再次分到土地。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这个问题,恰好我是一个土地方面的相关从业人员,对于这个问题,我特别想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般来说农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如果国家或者企业征占建设厂房、仓库、修路以后,相关的土地性质也会变更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和交通用地。
在正常的征地程序中,土地已经从集体所有性质先行变更为建设用地,卖地的农户拿到一定的补偿,同时因为失去土地法律意义上会把这部分农民叫“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款中会拿出预留的一部分钱给这些人缴纳失地保险。所以从安置政策上说,很明显地卖掉就没了,因为享受失地保险政策,即使以后有调整也不会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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