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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又不给打欠条的情况该怎么解决呢?
劳动者,工资,证据拖欠工资,又不给打欠条的情况该怎么解决呢?
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为此,对拖欠农民工资的企业,农民工工友应当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企业,严重的,要求公安机关介入。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1.找劳动监察大队。最好联络被欠工资的其他人,共同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问题,每个人要将个人信息、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欠薪的数目、联系方式等情况写明。如果对方公司还继续经营,问题比较好解决,若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有一定的困难。
2.劳动仲裁。要搜集证据,比如从工作场所提取录像、工资发放的记录(工资放发放表、银行卡记录等)、录音(对讨债过程进行录音
、录像,在交流中一定要提到双方的姓名或公司称呼,什么时候工作、工作内容、公司标准、给了多少、尚欠多少等)、证人,找工友、会计等等人员作证人。
3.法律诉讼。经过劳动仲裁后,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的关键在证据,一定要设法多找证明人、多搜集证据,几个人共同找。
欠薪维权的过程比较长,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
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有问题共同讨论,不喜勿喷!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不知道您做的是什么工作,我姑且假定成立劳动关系吧(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参考我发布的关于劳动关系的小文章)。对于用人单位欠薪,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申请劳动仲裁。如以欠薪为由提解除,还有经济补偿金。
三、申请支付令。如果关系清楚,数额明确,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四、找第三人介入调解。
以上,供参考。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申请劳动仲裁。没有欠条,若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也可以提起诉讼。只要有完整的证明链条和证明力,法院会支持你的请求的。 但要注意,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期是3年,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于普通诉讼。超过3年,债务人就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不会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的工资,应该由企业单位(资金方、出资方、资方)直接发给劳动者,通过银行卡发给每一位劳动者(包括农民工、职工、员工、农工、民工,等等所有一切的劳动者),这是现在国家政府有法律规定的,不能给包工头去发农民工的工资。因此 ,你们农民工应该直接找单位的负责任(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总裁、经理、老板、私人企业是私人老板),给你们发工资,如果不能顺利拿到,就应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告发,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拖欠工资的事
国家政府现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拖欠工资的克扣工资的属于违法犯罪,拖欠克扣一个人的工资超过五千元的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超过三万元或者超过十个人的属于严重违法犯罪,严重的要判刑关进牢狱。”、“企业应签订劳动协议合同,并且给每一位劳动者(工人、农民工、员工、民工、职工,等等)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一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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