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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公司换了法人,还能对前法人强制执行吗?
法定代表人,公司,被执行人欠债公司换了法人,还能对前法人强制执行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欠债公司换了法人,还能对前法人强制执行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个人老赖层出不穷,如何查抄个人老赖资产、对个人老赖强制执行、追查个人老赖财产线索等,网络上的花招已经五花八门。但是,我们忽略了另一个老赖群体——「公司老赖」。
公司老赖是指那些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向债权人借款,却因为公司运作、管理层决策失误等原因而导致公司没钱还的群体。当然,是真没钱换还是想薅着公司最后的价值跑路,还得两说。今天,主要来讲讲这种想跑路的「公司老赖」。
最近,很多公司老赖为了躲避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国的措施,会在法院结案前“偷偷换掉公司法人的职位”,取而代之的可能是不需要出门的老太太、或者村口的大爷。毕竟,限制老大爷和老太太的高消费和出国权利,也并不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影响。
那么,这样的偷梁换柱,就没法再限制前法人的高消费和出国了吗?
天真,当然不可能!!老赖不管怎么赖,最后都有因果。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影响职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也就是说,在判决书强制执行后,若是被执行公司不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日期执行。不仅是这个公司的法人无法出境,包括这个公司的负责人和对这个判决项目有责任的人员,统统都会被限制出境和高消费。所以,即使这个欠债公司的前法人在执行前就偷梁换柱换了法人,也无法逃脱强制执行“被限高”的决定。
但是,强制执行“被限高”就可以拿到钱了吗?小编告诉你:风险还是很大!一般欠债公司可能不只欠你一个人的钱,他可能同时欠着很多人的钱。这时被强制执行人会存在先后还款顺序,也就是说,可能还到你这里,他的资产已经为“0”了!
这么大的风险,耗时耗力,何必呢?如果你需要这笔债权的钱,不如考虑「债转」,一种新型的债权处置方法。不但在「债转」之前不必花费一兵一卒,而且可以尽快的拿回现金,实现资金的灵活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对此,深圳资深商事律师段海宇律师回复如下:
一、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案号:
(2019)京01执复32号
基本案情:
1、甲公司与赵某因2015年9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引起争议,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7月3日判决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2018年1月4日,赵某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甲公司。
3、法院执行过程中,2018年7月4日做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甲公司不得有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张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依法被限制高消费。
4、经查,2014年9月28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张某担任董事长。2017年8月7日(本案一审判决后,二审判决前),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董事长变更为陈某。
5、另查明,变更的新法人陈某,此人是张某配偶的亲戚,陈某为口齿不清的残障人士。
6、张某现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理由为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
二、争议焦点:
生效判决前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执行中是否应当限制原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三、裁判观点:
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将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陈某,但张某作为本案合同签订、履行及发生争议时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董事长职务,对本案债务履行应负有直接责任。甲公司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甲公司及其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张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提出的撤销对其个人限制消费措施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五、实务建议: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在一审判决对公司产生不利后果后,被执行公司立即更换了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且为非专业经商的残障人士,很大概率上存在规避法院执行的可能。
其次,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被执行单位的哪些人员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限制的人员应当是直接影响生效判决文书执行的人员,本案中案涉争议的产生发生在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原法定代表人未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争议,对案涉争议的产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直接影响了案涉争议的解决,因此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从上述观点来看,法院对于影响执行的人员认定范围是相当大的,直接关系到争议原因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对于企图在未做出生效判决前而变换法定代表人以期躲避债务的人员来说,将是一个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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