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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开发商以地下车库未加入公摊面积,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费,欲将地下车库出租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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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小区开发商以地下车库未加入公摊面积,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费,欲将地下车库出租合法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如果情况确实是按提问者所说,那么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出租是合理的。地下室通常包含:车库、人防工程、水泵房、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等。小区内地下室水泵房、高低压配电室、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面积是计入公摊面积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下室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面积不计入公摊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战争时期谁投资谁收益。其他停车位由开发商建设面积不计入公摊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
提问者说到开发商已经向政府交纳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这也就意味着该楼宇地下室没有人防工程,地下室停车位均为有产权的停车位开发商可以出售也可以出租。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车位首先必须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不能只售不租。
在这里我给大家解释一下,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开发商在建设商品房时,必须配套建设一定面积的地下防空设施,如果无法按规定建设的,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国家统筹易地建设防空设施。提问者所提到的,该开发商已经向政府交纳了一定数量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这也就是说,该工程地下室是没有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除了配套的水泵房、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之外,其他的停车位均为有产权的停车位,开发商将地下室的停车位进行出租是合理、合法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喜欢的关注、点赞、转发,在我的个人主页上能够看到更多有关物业管理的文章。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谢邀:
人防工程停车库,显然不属开发商的,因此开发商无权卖与出租;
凡是按小区工程规划设计图施工建造的、纳入小区工程预决算的地上草坪、花壇、道路、广场、传达室、健身房、文体活动室、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电视均是小区配套工程,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同样纳入小区工程预决箅的地上地下停车位与小区的道路、广场、传达室、给排水、供电通讯……系统花壇、草坪的性质完全一样,应该为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
如果将小区的健身房、文体活动室、传达室、地上、地下停车场所用面积,公摊到各业主购房面积上,才算业主的,这种计算不仅非常不科学而且非常混乱、不合理,有便于开发商,混水摸鱼之嫌!
真的会产生买100得60的甚至会发生买100只得40的乱像,掩盖了开发商高房价的本质。
为此今后建议:房价应该以套内使用面积计算,业主直接可丈量自己所买的房子的面积,而不是现在的即使是专业人员还不一定计算出来的混乱现象……。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没加入公摊面积和以缴纳人房费不能作为不是公益收入的证据,你在修建中的费用摊进总价然后销售给每位业主,跟什么公摊面积和缴纳的人房费无管,再说,你的人房费也许也摊入总体费用中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安规定必须配套规划的地下人防设施其产权属当地政府,但在平時可作为地下停車库使用,不能出售、出租,但可以收取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把其中部分作为电费、清扫费等其余收益归全体业主所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合法!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严格的讲,地下层的建筑,除了配电房、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计入公摊面积外,停车位、人防地下室等其他面积均不计入公摊。因此开发商可以要求业主有偿使用,并有优先使用权。至于能否出售,无明确法律界定,产权归属也无明确法律规定,暂按谁投资、谁受益的惯例操作。开发商在实际操作中,与购买者签订的是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使用期限与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同,而不是签订出售合同,也是考虑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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