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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恋爱不成入室行凶者反杀,构成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王某,女孩将恋爱不成入室行凶者反杀,构成正当防卫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那么,王某当天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呢?
根据涞源县检察院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中称,王雷携带甩棍、刀具深夜翻墙进入小菲家中,打伤了一家三口。王新元被刺三刀,小菲身中一刀,赵印芝头部中了一棍。也就是说,王某进入小菲家,是携带有凶器的,携带凶器的目的,我们可以做出一般的推断,那就是有故意伤害的意图,而后面的行为,也证实了这一点。
可见,对于这起案件,无论是起因,还是王某长期骚扰小菲,特别是当天携带凶器入室行凶的行为,应该是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
但《刑法》第20条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般被人们称作“防卫过当”。那么,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涞源公安局要求本案定故意杀人的一个理由是,王某的致命伤出现在小菲父亲用铁锹的打击行为和王某倒地后小菲母亲用菜刀在其颈部的劈砍行为。涞源公安局也正是凭借这一细节认为小菲父母有杀人故意嫌疑,且手段较为残忍,已经超出了防卫的限制。
在这一点上,从案发地点来说,是在小菲的家里,这是属于完全的个人隐秘环境,非公权力(在持合法证件的前提下),是不能进入的,也就是说,在完全属于私人的空间内,空间的拥有者,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
在国外,进入私人空间,是可以采取一切措施的——请注意,并非一切必要措施。我国的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考虑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而王某对小菲一家人的伤害,毫无疑问是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是完全适用“无限防卫权”的。
而公安认为,王某倒地之后,小菲的父亲用铁锹打击、小菲的母亲用菜刀劈砍,这是因为,二人由于前期受到伤害,不能确定王某已经不具有反抗能力,不得已所采取的防卫措施。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每一个人都想象成为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完全符合理智的人,比如,小菲的父母亲,在将王某击倒地上之后,详细查看王某是否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要知道,王某身强力壮,是完全可能反杀的。总之,这类案件,绝不能拘泥于防卫人实施的某一个细节,而应该从整体来上判断其性质!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不是正当防卫?什么才是正当防卫?非得那一家三口被它杀了才叫正当防卫吗?这个问题还要问多少遍!这个月十三日,最高法以明确案例!并你重申无限防卫!被威胁时有所准备也属正当防卫!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属于正当防卫,1.带凶器私闯民宅已经违法,已经危害他人生命安全。2.并且已经实施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不安全动作。3.如果三个人不奋力反抗,被灭门的可能性很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绝对是正当防卫。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样的不叫正当防卫,就没了天理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其实,法律上规定了的,只是有些人把好好的经给念歪了,搞得老百姓很是无所适从。
学过法律的都知道,犯罪有个主观故意,相信被反杀者应当知道持刀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私闯民宅也是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但仍然持械(视为犯罪预备)非法侵入他人家中(视为犯罪实施),那么即可认为他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
其次,他都已经在实施侵害了,捅了姑娘父亲三刀,捅了姑娘一刀,那么不管被反杀者是想致人死亡为目的还是故意伤害为目的,可以认为侵害已经发生,那么面对侵害实施的反击即可被视为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后面争议纷纷的不该砍那么多刀,试想一个正常的小老百姓,又不是武林高手,骤然遇此凶徒凶事,肯定拼尽全力反击怎么可能留手?连初次上战场,见了血腥的军人都会有肢体僵硬,死扣扳机打光枪里的子弹还犹自扣动扳机的时候,一个平头老百姓面对这样的事还能有余力管什么反击上限下限?没精神崩溃就不错了。
再者,法律应当是保护守法者的权益的,一个人私闯民宅并且持刀伤人这种明显的犯罪应当视为其预见并须承担实施该行为的所有后果(包括被反杀),不让违法犯罪成本变得越来越高,就不能让法律的公正性和威严性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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