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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恋爱不成入室行凶者反杀,构成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王某,女孩将恋爱不成入室行凶者反杀,构成正当防卫吗?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问题补充: 岁末年初,又一起“反杀案”引发关注。河北涞源的大二学生小菲与王某相识后,王某向小菲表达了爱意,但被小菲明确拒绝。然而,王某并不死心,多次到小菲的学校、家中进行跟踪骚扰。2018年7月11日王某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又一次进入小菲家,并与小菲及小菲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王某在混乱的打斗中致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老百姓在人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对惊慌失措的老百姓要求太高,第一,他们不是法律专家,对眼下紧急情况无法做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举动;第二他们不是武术大师,出手防卫时无法恰到好处,无法精准把握分寸,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能不能再次行凶;第三他们不是心理学家,读不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再次行凶,什么时候停止,有什么手段;第四,他们没有受过专门训练,没有能力让自己冷静下来,所以可能判断失误;第五:以上如果都考虑下来,可能早就死了,根本就不需要法律专家考虑是正当防卫还是过当了。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必须正当防卫。
都持凶器翻墙入家了,还不算“现实的,紧迫”的威胁?还要啥才能算现实紧迫威胁?难道要刀子距离头上0.5秒的时候么?
根据新闻,王某由于表白不成,跟踪到小菲到邓庄,而小菲的哥哥报警,讲王某吓走。乌龙沟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并没有找到王某,只能把小菲送到县城亲戚家。
此后,王某又跑到小菲家,王某向小菲家索要了600元,小菲家被迫无奈只好给了,小菲家认为这个事情已经算了解了,接回了小菲。
刚过一天,王某又来骚扰小菲,民警出警,王某逃走,此后邓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了王某经常持刀出现在村内。
2018年7月11日晚11时,王某手持水果刀和甩棍,翻墙进入小菲家,被发现,双方发生冲突,王某用水果刀和甩棍伤人,导致小菲腹部,小菲母亲,以及小菲父亲腹部腿部手部受伤,根据警方出具的报告,小菲自己中了一刀,父亲中了三刀,母亲头部中棍。
这是证明。
受伤的小菲父亲
所以问题来了:
当一个父亲,在保护女儿,甚至连门都没出,是罪犯跑到自己家里面来,手持凶器,登门踏户,要强行与其女儿“谈恋爱”,作为一个父亲,该不该挺身而出,保护女儿?
法律到底是保护好人还是坏人?这看起来是一个“法盲问题”,但是其实是核心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而按照这个要求,其中就有一个至关重要的一条:
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核心意义在于哪里?我们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说了: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这是刑法的根本,如果一个刑法,犯罪分子喜欢,却让人民颤抖,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刑法?一个刑法如果不能震慑犯罪分子,反而成为犯罪分子庇护的工具,这是什么刑法?
因此必须正当防卫。如果一个父亲在家里保护女儿,被一个罪犯手持利刃,登门踏户意图侵害女儿,该家人合力将其打死,这不但不应该受到任何惩罚,反而应该给予嘉奖。
该报警的,也报了,而且报了好多次,该回避的,也回避了,都冲到家里来了,那怎么办?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这当然构成正当防卫,如果这都成立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伤害罪,难道以后老百姓面对入室行凶者时不光不能奋起反抗,还要给他好吃好喝好招待,然后任他宰割?这岂不是荒唐至极!
据报道,21岁的女大学生小雨假期在北京打工时与王磊相识,王磊欲追求小雨,遭拒后曾多次对小雨进行电话骚扰,并尾随小雨至学校、老家。小雨一家多次报警,但未能阻止王磊。
2018年7月11日23时许,王磊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小雨家,与小雨及其父母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期间,王磊使用甩棍、水果刀伤人,导致小雨腹部、赵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
情急之下,小雨用家中菜刀的菜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王磊倒地不动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随后,王磊颈部受伤严重死亡。
本以为噩梦就此结束,但让小雨一家始料未及的是,涞源县公安局竟以“故意杀人罪”对他们刑事拘留。8月18日,王新元、赵印芝被批准逮捕,分别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和保定市看守所。小雨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对此,涞源县检察院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小雨一家明显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到刑事追诉。但涞源县公安局并不完全认同,他们认为小雨一家在与王磊对峙过程中固然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
我认为,小雨一家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理由有三:
王磊入室行凶,根据法律规定,小雨一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即使造成王磊重伤、死亡也不成立防卫过当;从案件事实来看,王磊性格偏执,具有极高的人身危险性,虽然他受伤倒地,但对于深受其害的小雨一家来说,并不能完全排除他的危险性,因此只得继续反击;判断危害行为是否还有继续进行的危险性,不能以事后理性人的角度思考,而是要站在当事人角度做出反应。事发时小雨一家已经受到严重伤害,精神高度紧张恐惧,怎能苛求他们冷静地确认一下王磊倒地以后还有没有危险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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