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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只有人防车位,要不要买?
人防,车位,业主开发商只有人防车位,要不要买?
发布时间:2019-02-08加入收藏来源:互联网点击: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怎么感觉不对,为什么人防车位的收益是开发商,公共部分土地业主不是都公摊了吗?不是应该业主收益吗?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人防车位不可买卖,只可以租赁。长租20年附赠50年使用权是合理合法的。考虑到租赁合同可以转让,也有升值空间,日常使用和产权车位没区别,但毕竟没有独立产权,长租价格在周边类似地下车位价格的一半到三分之二左右可以接受。
如果价格合适,经济上宽松的话最好还是长租一个吧。
回答于 2019-09-11 08:43:50
一、什么是人防车位?权属归业主还是开发商?:
人防工程是平战结合的一种建筑物,战时用于防空避难,平时可以用于停车的一种地下停车场。地深超过8米的最下面一层是防空地下室,不足8米只有一层的,这一层也是防空避难层。是一种地基超过3米必须建设的一种强制性建筑。如果地上建筑物战地面积小 ,或者地质结构差可以不在原址兴建,但要缴纳防空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避难层的产权归属
1、《人民防空法》对民用防空地下室的产权目前没有明确的划分。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2、其他行政法规、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纠纷所有权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解释,将将防空避难层划为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共有的设备项目中。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人防设施列为应向业主移交的共有共用设备进行查验。
通俗的说防空地下室的归全体业主共有,受国家人防部门监管。
三、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收益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后人防工程的维修。
虽然《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了谁收益谁收益,但是在《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要求统一建设防空地下室其投资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可见其大楼下的地下人防车位的最终投资者是购房的业主!
虽然可以认定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车位的收益者是全体业主,但停车位也不是免费使用的,其中《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地下人防车位可以短期租售,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年,所租售车位的款项除了必要停车管理费之外,剩余计入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账户!
四、地下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前面所述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人防设施列为向业主交付使用的共有设备项目之中,所以,地下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五、地下人防车位的管理权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业主有权依法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于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按照法律规定,业主才应该是地下人防车位的物业管理权人,物业公司只不过是应该由业主大会聘请过来的物业服务人员,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物业和地下人防车位的管理与服务,要经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后,才有资格管理,同时也必须要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与管理。
六、为何开发商说地下人防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这个问题很复杂,被开发商强势利用了。
1、首先、主要问题是绝对多数的业主不懂法,即使是专业的律师也是各有其专业领域,如果单看某个专项的法律,很难找到地下人防车位属于业主所有的条文规定。同样,也很难找到属于开发商所有的条文。
2、其次、开发商先入为主的惯例,《人民防空法》第五条意思谁投资谁收益,开发商与是就抓住这条含义,说是地下人防车位的资金是他投的。但是不要忘记,投资是已经列入了业主购房的整体开发建设成本了,开发商通过服务销售,最终的投资者则是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绿化等树木、河流、小景和建筑面积之外的场地也是先由建设单位投资,业主购房后也是没有计入业主专有产权的公摊面积,但是这些空旷土地、河流、绿化的树木及物业服务用房不也一样归全体业主所有吗?
如果这些地下人防车位不属于全体业主,你们开发商将此车位继续买卖,就属于二此盘剥业主钱财。开发商就是因为小区这么多的设施设备才让房子卖了高价,赚了暴利。
3、开发商的强势让开发商二次利润得成
前期物业公司本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临时接管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但是,实际都是由开发商直接安排的自有物业管理公司接管的业主物业,所以这些物业公司过来并不是真的来为业主服务的,而是听遣开发商的指令来控制小区管理权,方便产生二次利润来管理的。
4、关键问题还是散漫的业主面对共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关心,不团结、不争取,不追讨,让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机可乘!
因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掌握着应该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流,所以他们协调起各方关系也不会肉疼。
《物权法》、《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都规定了业主有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这些管理物业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但是有几个小区真正去为了业主共有的权利和利益想着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所以,最后只能说:“唤不醒的业主,面对小区业主共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团结、不组织、不争取、不追讨、不关注、不分享,你受辱不是无奈,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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